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税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
(二) 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 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 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 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 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
(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
(三) 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
(四) 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发布:
(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三) 建设工程人工成本、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市场价格信息,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 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三) 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四)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
(五)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自主确定;
(六) 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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