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上海中公整理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上海中公整理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重庆市现经国务院批准的艰苦地区是:一类地区有黔江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二类地区有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尚未制定)
四其它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说明: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上海中公整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说明: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说明: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最新消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基本离退休费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最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l111ct;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9号)。此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加紧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132号)和《关于对湘人社函〔2015〕132号文件补充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150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规定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已发放,10月1日在职的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实行了预发。
为进一步做好此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增不抵缴”解决意见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5〕17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纳入额度减少办法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的同时,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按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相应减少。
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的减少办法是,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减少额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减少办法是,执行当地政府统一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单位,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原规定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的比例关系不再执行);其他单位按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减少办法。
省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减少后的标准,将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另行下发。
省直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下发。高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根据湘人社发〔2012〕8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考虑上述核减因素和12月份基本工资新老标准的差额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直接核定。
各市州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和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操作办法,可参照省直单位办法执行。
二、关于“增不抵缴”和增资水平偏低问题的处理
“增不抵缴”是指,此次调标增加的基本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判断是否“增不抵缴”是以本人的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高于这次调标增加的基本工资的为“增不抵缴”。
为避免出现“增不抵缴”现象,并确保增资不低于100元(月标准,下同),对“增不抵缴”人员和实际增资低于100元的人员,可将其实际增资补齐到100元,补齐部分作为临时性补贴。实际增资等于或高于100元的,不发放临时性补贴。临时性补贴不作为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也不纳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待今后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逐步冲销,最多3次全部冲销。
“增不抵缴”人员临时性补贴计算办法是:10月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调标后月基本工资-调标前月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减少额度)+100元;实际增资低于100元人员的临时性补贴计算办法是:100元-〔(调标后月基本工资-调标前月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减少额度)-10月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额〕。
上述计算临时性补贴的10月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按如下办法确定:(本人12月的基本工资+12月的规范津贴补贴或月均绩效工资+机关年终一次性奖金/12+12月的国家和省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12%。国家和省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教护龄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护提高10%、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女职工卫生费等。
三、关于基本工资调标实施和养老保险改革的衔接办法
(一)12月31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减少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
从2016年1月1日起,停发300元预发标准,并扣发当期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兑现新的工资标准和临时性补贴。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下同)实际操作前,工资发放时暂按如下办法预扣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12月的基本工资+12月的规范津贴补贴或月均绩效工资+机关年终一次性奖金/12+12月的国家和省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12%。
(二)对于10月1日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个人需要补发或抵扣的金额,在养老保险个人费缴费实际操作后结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是:10月1日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的本人应发金额大于实发金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应发金额小于实发金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抵扣。
四、关于晋级晋档、职务变动、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项目新老标准差额补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晋档、职务变动增资和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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