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办理所需材料有《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按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采集或核验指纹信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采集指纹信息),以下是具体内容参考。
(一)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均须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按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采集或核验指纹信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采集指纹信息)。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在我省就业、就学的外省居民须交验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我省居民的外省配偶、子女,如户籍信息未载明亲属关系,须提供能够证明亲属关系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父母关系的提交其本地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申请时如未携带,由受理单位查询确认,可免交验居住证。
(二)申请换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须提交原持有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办理往来港澳签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
旅游:往来港澳个人旅游及团队旅游签注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探亲:如通过户籍信息无法确认亲属关系的,须交验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在我省任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过探亲签注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的,再次办理时无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和姻亲关系除外)。
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一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留存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交验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其所在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企业机构在办理备案时已提交过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
逗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须交验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交验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往来台湾签注,还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
申请往来台湾个人旅游及团队旅游签注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人须向台湾相关部门申请旅游类入台许可)。
申请赴台探亲、定居、其他类签注,须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申请学习类签注,须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申请应邀、商务签类签注,须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受理对象和申请地点
(一)户籍为我省的居民,可就近在省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首次申请、换发、补发业务。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二)非我省居民首次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护照单独加注,可就近在我省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并可同时或单独申请往来港澳、台湾团队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三)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非我省居民,以及在我省就业、就学的非我省居民,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首次申请、换发、补发业务;我省居民的非我省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我省亲属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首次申请、换发、补发业务(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四)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须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陪同的监护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如户籍信息未载明监护关系的,还应交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交验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
(五)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六)持台办 “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向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七)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向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八)军人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九)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省后,在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首次申请、换发、补发业务。
受理对象和申请地点
(一)户籍为我省的居民,可就近在省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首次申请、换发、补发业务。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二)非我省居民首次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护照单独加注,可就近在我省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并可同时或单独申请往来港澳、台湾团队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三)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非我省居民,以及在我省就业、就学的非我省居民,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首次申请、换发、补发业务;我省居民的非我省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我省亲属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首次申请、换发、补发业务(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四)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须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陪同的监护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如户籍信息未载明监护关系的,还应交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交验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
(五)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六)持台办 “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向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七)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向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八)军人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九)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省后,在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首次申请、换发、补发业务。
特殊办证情形
(一)委托代办: 申请人持我省签发(或在我省办理过往来港澳、台湾签注)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效期大于申请签注有效期),再次办理往来港澳、往来台湾签注,本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可通过各出入境接待大厅自助办证设备办理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类签注,其余类型签注以及出入境接待大厅没有自助办证设备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书写的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在接待窗口办理。申请人在港澳或台湾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邮政双向速递。申请人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有效期大于申请签注有效期),再次申请往来港澳、台湾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符合办理个人旅游签注条件且在合肥市或其下辖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本人可选择通过邮政速递上门取证,证件制作完成后送证上门的双向速递方式办理。通过邮政双向速递办理往来港澳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只收取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签注工本费和邮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快递费用。申请人在港澳或台湾地区的,不得采用邮政双向速递方式办理签注。
(三)加急办证服务。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在提供与加急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加急办证服务。
(四)预约办证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6.255.192)、安徽省公安厅政务网站(http://www.ahga.gov.cn)、“安徽公安出入境”微信公众号、“皖警E网通”手机APP等方式预约在全省各市、县出入境接待大厅和公民因私出国(境)业务分受理点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各市、县出入境接待大厅和公民因私出国(境)业务分受理点均设有“预约办证”窗口,优先为已进行网上预约并在预约时间段前来的申请人办理业务。
(五)网上办证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安徽省公安厅政务网站(www.ahga.gov.cn)、“皖警E网通”手机APP办理往来港澳个人旅游、团队旅游、商务、探亲(父母探望子女,夫妻间探望)签注。申请人在网上完成申请后,须将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提交至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符合免交亲属关系证明情形,且户籍信息未载明亲属关系的,还须同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六)自助办证服务。我省居民以及非我省居民均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自助设备上自助办理赴港澳、台湾团队旅游签注,全省各24小时自助办证点提供全天候服务。
进度查询、领证方式及服务时间:
(一)办证进度查询。申请人可凭受理回执前往受理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或根据受理回执单通过安徽省公安厅政务网站(www.ahga.gov.cn)、“安徽公安出入境”微信公众号、“皖警E网通”手机APP查询;也可以拨打电话0551-62801866查询。
(二)领证方式。证件办结后,申请人可依据申请时选择,等待邮政快递送证上门(邮寄费用由邮政速递部门收取),或本人前往取证点领取证件,具体领证方式、地点、时间详见《受理回执》。申请人委托他人到取证点领取证件的,被委托人需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受理回执》。
(三)接待时间。
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服务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 上午: 9:00-11:00 下午:15:00-17:00
(四)咨询电话: 0557-3662035
(五)24小时监督电话:
17805571098(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18096673203(安徽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先在网上提前预约申请,或直接到现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准备好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2.数码照相
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数码照片两张,可直接在现场进行拍照(亦可在公安局认可的拍照点拍照,需领取照片回执)。
3.采集指纹
申请人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进行指纹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左右手大拇指),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是否采集指纹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采集后拿号等待办理。
4.受理申请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缴费单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希望使用免登记自助通关,应同时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5.缴纳费用
申请人到指定窗口缴纳办证及签注所需的费用,制证费用100元,签注费用以签注类型而定,并领取回执单。
6.制作证件
受理申请后,由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制作电子港澳通行证,并将制作好的证件送回接受申请的出入境管理机构。
7.发放证件
申请人在制证完成后,到办理的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证件;若选择快递形式收件的话,只需等候快递人员上门进行签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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