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办理所需材料有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原普通护照;与申请加注相关的证明材料(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或户口簿);交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交验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户口簿。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以下是具体内容参考。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原普通护照;
(三)与申请加注相关的证明材料(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或户口簿);
(四)交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交验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户口簿。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加注的意见;
(七)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加注的意见;
(八)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港澳通行证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三)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应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应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应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应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应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应在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应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应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应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应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应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1.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595-221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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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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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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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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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办证大厅受理点
咨询电话:0595-2326502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 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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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595-2388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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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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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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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咨询电话:0595-8568269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12:00 下午13:30-17:00
地址:晋江市世纪大道333号
13.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窗口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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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12:00 13:30-17:00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先在网上提前预约申请,或直接到现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准备好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2.数码照相
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数码照片两张,可直接在现场进行拍照(亦可在公安局认可的拍照点拍照,需领取照片回执)。
3.采集指纹
申请人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进行指纹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左右手大拇指),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是否采集指纹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采集后拿号等待办理。
4.受理申请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缴费单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希望使用免登记自助通关,应同时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5.缴纳费用
申请人到指定窗口缴纳办证及签注所需的费用,制证费用100元,签注费用以签注类型而定,并领取回执单。
6.制作证件
受理申请后,由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制作电子港澳通行证,并将制作好的证件送回接受申请的出入境管理机构。
7.发放证件
申请人在制证完成后,到办理的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证件;若选择快递形式收件的话,只需等候快递人员上门进行签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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