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
青海省正式启动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项重大改革,按照国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就很多市民十分关心具体实施细则,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关于改革范围:
我省《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严格按照机关事业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
一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的范围,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离休费继续由原单位发放,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是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为了平稳衔接,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保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并继续按规定计息,本人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和其退休时的工资水平重新核定退休费标准,以前年度不予追溯。
三是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利。为有效解决这类人员的养老问题,省人社厅在今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允许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年终一次性奖金、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奖金额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三、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
计发办法改革是这次改革的关键。
为了更好地保证改革前后的待遇有效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计发办法。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再加上职业年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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