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后简称“办法”)重新修订施行。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本次重新修订的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与往年不同的是:
1.征缴标准调整,征缴标准由以往的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办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征缴主体调整,征缴主体由以往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明确改为地税局征收,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形式缴纳保障金。
办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征缴方式调整,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其中,作为过渡期继续全年一次性征收,征缴期为8月1日-9月30日。
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5月15日,9月1日-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的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4.人员的调整,本办法所指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特别提醒: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请于7月1日-7月31日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
2.所有用人单位(含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请于8月1日-9月30日直接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如有以前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请于7月10日之前到海淀区残联进行补缴,逾期请到税务部门办理。
知识多一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第1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639号)的规定,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三、申报缴纳时间
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的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五、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六、保障金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七、减免缓缴政策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八、办理退款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认为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保障金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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