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培养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目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医学生到村卫生站工作,加快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实施定向免费培养乡村医生计划, 秋季定向招收150名农村医学专业医学生,为我市农村卫生站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素质医学人才。
三、招录和培养方式
(一)定点院校和培养专业。
指定江门中医药学校定向招收农村医学专业(中等职业)医学生150名。
(二)招生对象。
志愿到我市村卫生站从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高中、高职、初中毕业生;年龄 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至7月31日)。农村医学专业在本市农村地区招生,原则上不招收非本地生源。定向培养考生必须服从定向地所属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统筹安排,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三)招生程序。
由各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宣传发动、招收本地区生源,并按照分配名额择优录取,确定定向培养对象;并须于8月15日前与定向培养对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未满18周岁的考生须与家长一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四)就业方式。
定向医学生在江门中医药学校完成学业,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后,按照‘县聘、镇管、村用’原则,由与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市、区卫生计生局聘入村卫生站,在乡镇卫生院网格化管理和指导下工作。
(五)定向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经定点院校正式录取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5000元/人/年生活补助。定向医学生经过3年的学习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因伤病、家庭重大变故等导致中途退学的免费医学生除外。
2.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可按规定享受乡村医生补贴。
3.定向医学生在入学前,须与定向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当地村卫生站服务6年以上。
4.毕业后应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
5.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参加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6.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村卫生站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四、经费来源
定向医学生学习时间3年,共六学期,每学期补助费用为2500元/人;市财政按1000元/人/学期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按1500元/人/学期标准给予补助。
第一学期补助费用,各市、区须于9月30日前划拨到江门中医药学校;2017年-2019年补助费用,市、县(市、区)须于当年5月15日前将本年度补助费用划拨到江门中医药学校(单位名称:广东省江门中医药学校,账号:44001670239051135671,开户银行:建行江门城区支行)。
五、工作要求
(一)定向培养乡村医生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卫生计生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教、积极发动,按本方案要求落实经费并选派人员参加学习。请各市、区卫生计生局于8月16日前将《江门市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名单一览表》(附件2)、《江门中医药学校学生报名表》(附件3)、《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附件4)原件各1份报我局宣教科。
(二)定点院校须严格执行市卫生计生局下达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得进行选择性招生,也不得将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并应及时发放生活补助。
(三)各市、区卫生计生局应根据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严格把握村卫生站人员准入,确保所录用的人员和招收的定向培养学生的工作岗位。市、区卫生计生局和镇卫生院、村卫生站设置单位应按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与录用人员、定向培养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为定向毕业生变更定向执业地点或改变定向服务单位,对徇私舞弊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请各市、区卫生计生局通知已签定“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学生携带以下资料于8月20-21日到江门中医药学校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联系电话:3568605)。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需携带资料:
1.《江门中医药学校学生报名表》;
2.《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
3.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有中、高考准考证或和中、高考成绩单更好);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6.1寸彩色相片1张。
附:2016广东省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调整最新消息,乡村医生最新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深入推进的新形式,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场所条件,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服务能力,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合理规划、设置和建设村卫生站。
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的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站。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间村卫生站,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站。对目前仍没有村卫生站的行政村,鼓励采取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等多种形式设置村卫生站。
村卫生站的房屋面积要求不低于60平方米,基本医疗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进行配备。村卫生站应设立诊室、治疗室、防保室和药房,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应设立观察室。村卫生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服务的应将中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站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1000至3000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妇幼医疗工作需要配备女性医务人员。鼓励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到村卫生站执业。由乡镇卫生院驻点的,必须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人员,并保证服务时间。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管理(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县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从事护理、公共卫生等其他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二)规范村卫生站的名称和标识。各地级以上市卫生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统一规范当地村卫生站的名称、标识及宣传栏。由政府设置的村卫生站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站”的方式进行命名,其他性质的村卫生站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行政村有多个卫生站的,可在村卫生站前增加自然村名。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置的村卫生站识别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三)强化县级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部门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切实提高对农村卫生事业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站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对乡村医生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输液执业行为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液,对违规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推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站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将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站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村卫生站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信息公开上墙,统一统计信息、原始台账资料登记簿、基本医疗诊疗登记与处方以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完善业务技术规范和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五)加大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力度。各地要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我省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村卫生站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站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一)在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站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站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站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安全用药。
(二)将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鼓励各地在推进门诊统筹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门诊服务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将村卫生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要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基本持平,城乡居民医保支付70%.各地应结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对村卫生站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优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虚开单据和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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