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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

更新时间:2023-08-19 12:55:38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高考知识网整理的2017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欢迎参考!

2017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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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医保报销范围

1、医保卡的报销是只限于再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

报销公式为:(总费用-门槛费-自费-超支费用)*(75+年龄*0.2)%,正常情况下,实际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

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乙类药品是报销80%的,床位费是有限额的,按规定的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也是不报销的。

2、医保卡的报销报销额度是当地社平工资的4倍(1年内的累计值)。

3、医保卡里的钱可用于指定药店买药和支付门急诊费用,但不属于报销范畴,因为医保卡里的钱就是医保个人帐户的钱。

大病保险报销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

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60%;

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

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

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

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居民医保

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

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

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

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

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1、按照现行政策,南京职工医保报销是上不封顶的,而居民医保有最高报销限额,根据缴费年限不同,报销封顶线为29万元?36万元不等。

2、大病保险不设报销封顶线,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3、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就可以报销。

4、根据往年的数据估算,住院个人花费2万元以上的在1万人左右。

南京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85%

备注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

南京市异地就医定点医院

省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员在以下南京9家定点医院就医的,可以直接划卡结算,不用先垫付再报销。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鼓楼医院

南京市第一医院、南医大二附院、中大医院

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和南京市脑科医院

养老保险

年限可以累积

养老保险必须要缴满15年。这个15年是指“累计”不是“连续”。累计缴费满15年,只是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才越多。

补贴标准

《新办法》采用三档差别化补贴标准。

缴费标准为900元、1100元和1300元补贴130元;

缴费标准为1500元和2000元补贴140元;

缴费标准为2500元的补贴150元。

而以前则是统一使用一个补贴标准,为130元/人。

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0%。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最低为56,最高为233)。

参保人员年满40周岁及以下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233个月确定;

参保人员年龄70周岁及以上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确定。

生育保险

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2、分娩医疗费用

3、生育并发症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5、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6、生育津贴

7、妇科专项检查

女性生育补贴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计发天数

顺产,98天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增加30天。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生育住院分娩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分娩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80%、65%调整为90%、85%、75%。

男士也可以领

护理假生育津贴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计发基数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失业保险

领取条件:三项都要符合

1.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1年

2.在法定劳动年轻不是因为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享受哪些待遇

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长短,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年限

结算比例

缴费不满10年

40%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

45%

缴费20年以上

50%

领取期限

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的人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伤保险

享受以下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706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164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623元/月。

公积金

南京公积金政策

 贷款额度和利率

1、实际可贷额度

借款人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

2、贷款年限

最长不超过30年。

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3、异地缴存和贷款

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如何用公积金租房?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二、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计算。

三、提取凭证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待与房产信息联网后可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间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6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赁费用;12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赁费用。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租房相关资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

 南京各公积金中心热线&地点

电话查询

南京公积金查询电话:025-12329

服务网点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

1、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点:太平北路51号管理中心业务大厅

电话:96166

2、江宁管理部

地点:江宁区东山镇上元大街578号

电话:52286084

3、六合管理部(六合)

地点:六合区延安路29号

电话:57124172

4、六合管理部(大厂)

地点:六合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55号

电话:57027702

5、浦口管理部(江浦)

地点:浦口珠江镇文德东路5号

电话:58882600

6、浦口管理部(浦口)

地点: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7号

电话:58490916

7、溧水管理部

地点:溧水县中大街48-3

电话:57222220

8、高淳管理部

地点:高淳县淳溪镇镇兴路208号

电话:5733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