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5月退伍军人,一年内未参加任何技能培训,学车可报销部分费用
近日,梅江区一听众反映,他听说退伍军人学车可报销。随后,记者采访了市民政局时了解到,退伍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报销或补贴一部分费用,其中,梅江区5月退伍军人在一年内未参加任何技能培训的,如果学车可以报销部分费用。 请听本台记者张梅花、通讯员杨伟星的报道:《梅江区学车可报销》
最近,退役的梅城退伍军人张先生反映,他听说退伍的军人学车的话可以报销,而退伍的就没有,不知是不是这回事?(出录音:退伍军人学车有没有报销,到底可不可以报,我是梅江区户口的,听说兴宁有报销)
随后,记者采访了梅江区民政局相关股室,该局工作人员回复记者,对于梅江区退伍军人学车报销是有规定的。(出录音:梅江区5月退伍军人在一年内未参加任何技能培训的,如果学车可以报销部分费用,最多不超过1600元,而且在指定驾校学车。)
据了解,我市非常重视退伍军人的职业培训工作,省和市都有明文规定,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各自实际,采取不同办法给予退伍军人一定的补贴。(出录音:搞短期培训的,梅江区好像是搞短期培训的,学车的,因为短期的选择学车比较热门,有些听几项给选择,有些地方是单项的,有很多县都搞的,兴宁、五华以及大埔都比较系统,后来资金断了,没有稿了,梅江区是的,各县都不一样,现在全市按照我们的要求进行搞短期培训,不仅仅是,而梅江区就是。像市里在新成长劳动力培训搞短期的,是免费的,但不包括学车,我们两年制培训全省统一,每年省里补助7000元,如果农村退役士兵的话,除了补助7000元以外,每个月还可补助300元的生活费。)
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红军失散人员;
(四)在乡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老堡垒户(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第三条 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和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属地原则,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身份,组织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医疗保障金预算方案,支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好定点医院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的减免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保障资金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建立医疗保障档案资料,配合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工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对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应按时缴纳。
第三章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设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户(以下简称“医疗保障金专户”),保障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专项捐助资金和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医疗门诊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粤民优〔2002〕54号规定执行,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医疗保障金专户”支付,按月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参保费用。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保障金专户”中支付。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住院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医疗保障金专户”中支付。
第十六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治疗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其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费用)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医疗保障金专户”支付。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其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医疗保障金专户”支付。
第十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需到市复退军人医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疗的,经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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