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在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办发〔2013〕29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
单位工资总额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省政府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五、待遇计发
(一)符合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0月1日后(含10月1日,简称改革后,下同)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2.9月30日前(含9月30日,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下同),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中人”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和各年度视同缴费指数的年算术平均值。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连乘积。过渡系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为1.3%。
(二)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三)改革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符合规定的原待遇标准,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待遇调整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基金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八、基金监督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基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全过程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省政府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十一、待遇过渡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下同)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差额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标准以9月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和本人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按照国办发〔2015〕3号和赣府厅发[2015]35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以后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老办法待遇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
十二、政策衔接
妥善处理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与本实施方案的衔接,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扣除个人缴费本息后并入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十三、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和稽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要依法处理。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贴。
十四、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不含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信江新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充实相关行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力量,不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同时,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普遍发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五、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筹措参保资金,纳入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工作,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氛围。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过渡期“中人”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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