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是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收养法》,后又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具体来说,“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有共同生活事实的继子女。如果曾生育过子女,但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后者婚后生育过子女,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都不能视为“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品质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监护责任。例如收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没有固定职业,缺少收入来源;或者染有酗酒、赌博等不良好嗜好等,都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收养人患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的不宜收养。
“年满30周岁”是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双方必须都年满30周岁。《收养法》没有规定收养人的年龄上限。
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的限制。
因此,需要针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
相关问题解答: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三、哪些对象可以被公民收养?
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范围如下: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收养监护人送养的孤儿;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6.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
四、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什么部门申请?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各区县民政局。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条件有哪些?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
8.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条件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年满30周岁;
6.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7.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七、收养的效力是什么?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八、什么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是嫡亲兄弟姐妹关系之间的收养和送养,被收养人应当是收养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九、哪些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十、什么是弃婴公告?如何办理?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在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收养社会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要求办理弃婴公告的,应当到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介绍信,到指定的新闻媒体登报公告。
十一、已有一个子女,希望再收养一名儿童,可到哪里申请?
已有一个子女,如再想领养一名儿童,可到民政部门申请领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十二、收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十三、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哪些证明?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十四、公民发现弃婴如何处置?
公民发现弃婴或迷失儿童,应当立即向当地(村)居委会报告,并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协助民警做好有关捡拾弃婴经过的情况笔录,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收养关系如何确立?
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十六、什么是收养关系无效?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十七、收养人要求解除与被收养人关系如何处理?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收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十八、遗弃婴儿或拐卖儿童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遗弃婴儿是违法和不人道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教育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私自领养弃婴、儿童的后果是什么?
不少公民民拾捡到弃婴后,就私自抚养起来,不愿意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这些不合法的抚养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一是对弃婴的身份很难确定,违法收养后,不能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对孩子的合法社会身份难以确立,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是可能会引发被抚养孩子归属问题争议的诉讼,有些遗弃孩子的生父母可能会在若干年后,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领回被抚养的孩子。
另外,非法收养社会弃婴,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造成冲击,也会助长遗弃子女违法行为的发生,有人认为社会弃婴反正有人会捡拾抚养,因而把超生的女婴、非婚生子女随便遗弃,形成社会人口管理的混乱,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于国、于民、于己都不利。
公民一定要增强收养法律意识,如果想要献爱心、做善事,收养弃婴、孤儿的,必须按照收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常的途径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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