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全国统筹之所以迟迟未出,那是因为还有一些配套工作要准备,比如,如何统一养老费率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费改税的问题是否同时提上日程,均是需要考虑的方面。”1月4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养老金全国统筹之后,地方政府的养老负担将一次性移交给中央,单单从账面上来看,养老金的累计结余尚有4万亿元,进行余缺调剂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从长远来讲,人口老龄化加剧后,养老金的给付成本增长也会越来越快,如何在养老费率下降后保持中央收支的平衡,是政府需要在对制度重新安排时需要考虑的方面。
除此之外,基础养老保险一旦实现全国统筹,中央和地方分别如何投入,参保人跨地域缴费、退休,地区之间利益如何协调,政策如何衔接,养老金结余高的地区愿不愿意帮助养老金亏空的地区,养老金亏空地区利益如何保证,不同地区参保人缴费比例和退休待遇如何确定,这些都是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点与难点。
保险费率待统一
年底,福耀玻璃(18.340,-0.08,-0.43%)董事长曹德旺赴美建厂了,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生产成本高,除了税收之外,五险一金也是重要方面。
为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我国出台多项降成本政策,其中多省将养老保险缴费率暂时下调1个百分点,调整之后,大多数省份的养老保险费率按照19%的标准缴纳,广东、浙江和深圳则只有14%。这样的情况下,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首要的任务就是统一费率。
“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之后,第一要确定的就是养老保险的费率,这个必须要进行统一,那么,全国统筹后的费率定多高才算合适?是按照广东、浙江和深圳的14%还是大部分地区的19%?”董登新表示,基础养老金的主要来源就是雇主的缴费,费率如果采取就低就不高的原则,将有利于减轻企业的压力,同时,有利于降低第一支柱的养老金替代率,从而给第二支柱一定的成长空间,不过,费率最终统一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还需要做一个精算。
董登新建议,费率阶段性下调,比如,可以先将费率统一到18%,稳住一段时期后再下调至15%,同时,费率下调的过程也是替代率下调的过程,一旦将第二支柱做大做实,第一支柱的养老金替代率就会有比较大的回旋余地。
就目前来看,除了各地养老保险费率不一之外,地方养老基金余缺各异也是全国统筹的难点。
“基本养老金难以实现全国统筹的主要原因是利益主体多元,其中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责任,以及地方和地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和调整。”1月3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理事胡继晔接受《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一些养老金有结余的地区并不愿意牺牲自己的地方利益进行全国统筹,但辽宁、黑龙江等地肯定希望尽快实现统筹。
有数据表明,截至底,深圳、广东、北京、四川、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养老金均有大量结余,其中,广东省结余6158亿元位居全国之首。但与之相悖的是,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陕西和青海等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均已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
就此,记者曾做过这样一组计算:,基本养老金结余最高的广东与结余最低的黑龙江两个地区之间,养老金结余已相差近70倍。
费改税一劳永逸?
各地基本养老基金余缺情况与缴纳金额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与居民收入水平千差万别,这就意味着参保人在不同地区参保,退休待遇不一样。正是由于各种不定的因素,导致众多专家在力推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同时再次将视角转向了费改税,也就是将社保费转为社保税。
早在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就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进行过研究。2007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两个部门分别在两周之内连续召开两次阵容强大的闭门会议,主题均是探讨将社保费改为社保税的可行性。
据了解,两次会议均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等部门官员及相关专家参加,但同样的,两次会议都缺席了一个看起来也当是这项工作的核心方之一的人社部(当年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直到2013年,费改税争论多年后,人社部方对此进行了明确表态: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需要具备很多条件,要确定纳税人的范围、纳税的基数、统一的税率等等,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的阶段,这些方面很难做到统一。也就是说,由于条件还不满足,目前我国难以实现社会保险费改税。
同时,有专家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社保制度,费改税将产生许多与当前制度模式的冲突,导致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冲突,费改税缺乏“弹性”。
不过,时隔多年,董登新表示,养老金全国统筹和社保费改税相辅相成,此时推进费改税是个很好的机会,可以减少全国统筹的障碍和阻力,“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将社保税与个人收入挂钩,具有相对的公平性,同时,借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之机完成费改税的改革,把雇主缴费按照全国统一税率执行,从而减少地方政府的博弈。”
同时,董登新认为,社保费有太多的随意性,有的人缴满了15年就不再缴费,有的人收入偏低也放弃了缴费,这种随意性导致我国参保人群当中缴费人数的占比持续下降,一旦实行费改税,参保人只要有收入就要参加社会保险,这将有利于强化社保税的征缴和参保面的巩固,对参保面刚性的扩张有很大帮助。
对此,胡继晔也同样表示,社保费改税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而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这将是个一劳永逸的办法。
延伸阅读
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解读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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