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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上海独生子女费国家规定发放多少岁

更新时间:2023-08-14 14:58:32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在新的法律规定中,为了完善人口的发展的长期战略,目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和修改计生法和其他生育政策的相关联的配套规定。

独生子女政策

对于这次全面实施二胎证政策以后,对于现在的独生子女政策的一些奖励和扶助家庭的一些政策是不是要做一些新的调整,也是在二胎之后又一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独生子女奖励拟继续

在国家提倡夫妻双方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你要是还是终生坚持一个孩子的话,国家还是会给你夫妻二人颁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若是获得独生子女证书的的夫妻二人按照国家、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应该获得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父母的奖励措施由其单位落实和一些相关的单位执行、独生子女若是发生了其他的意外,比如发生了意外事故、伤残和死亡等一系列的问题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记性扶助。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一孩不再奖励。此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各地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不同,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

目前,国家已明确表示自愿只生一孩不再奖励。这意味持续33年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按照以前的政策规定,我国对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规定为直至孩子年满14周岁,有的地区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

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这一奖励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规定

一、领取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

2、上海市户籍

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

二、办理所需材料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除了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办事窗口领取)外,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子女的户籍证明;(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1、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四、待遇终止

1、子女年满16周岁

2、生育了第二个子女

(1)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退回,终止凭光荣证享受的一切待遇。

(2)如果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退回,终止凭光荣证享受的一切待遇,还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外省市《光荣证》可否换领本市《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由外省市转至上海的情况)

六、外来就业人员持有当地《光荣证》的可否在上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不可以。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其户籍地规定在户籍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