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陕西省将截止办理独生子女证
据了解:补助金上调是真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
然而,比这更重要的问题来了: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在1月1日之前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然可以按着《独生子女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12月31日。
也就是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将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
陕西省独生子女证12月31日后停办,独生子女证咋办?
12月31日陕西省将截止办理独生子女证,此消息已获得证实。有需要办理的家长,需要抓紧时间办理。
需带资料:
1、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2、携带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是收养证原件。
3、准备夫妻1寸照片4张。
4、如婚育较复杂的情况,需提供认定独生子女父母双方身份的相关材料(视情况而定)
具体办理流程: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初审同意后,交至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核。
3、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工作人员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并报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4、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独生子女证》。
注:今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如果未领证或证件丢失,办理或者补办手续都很简便,可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办或者乡镇计生部门就可办理。
办还是不办?独生子女证都有啥优惠?
1、目前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执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
(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
(四)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其子女被职业技术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或者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
如此看来,此证的功能确实不小。
没办的想办的,抓紧去办!
此证即将停止办理,那特殊情况该如何是好?
(一)夫妻一方因出国不在本地或死亡的,可由另一方给予办理。
(二)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户籍在我省的居民,符合领取条件的,我省居民一方可在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办理,但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三)夫妻双方无法提供《收养证》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以事实认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后,予以办理。
(四)夫妻双方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原证件继续有效。
(六)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夫妻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在子女16周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可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夫妻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1月1日后申请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
(九)独生子女年龄在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颁布时,已超过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事实认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十)1月1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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