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管改革最新消息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博州政法函〔2016〕24号
关于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送审稿)》意见的函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司法局、住建局、民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食药监局、安监局、地震局、消防局、应急办、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教育局、人社局、旅游局、文体广新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意见的函》(新政法函〔2016〕157号)的要求,现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9日前书面反馈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如无意见,在复函中写明即可)
联系人:杨英俊
联系电话:2318279(传真)
电子邮箱:bzfzb@sina.cn
附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
8月2日
附件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
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深入推进我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方式,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导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坚持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市、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力量,落实执法运行经费,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工作目标
1、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地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自治区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
2、到2018年,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
3、到2020年,权责一致、运转协调、服务高效、执法规范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匡定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公共空间秩序、交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履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为。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在城市管理中可以一并实施的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明确部门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评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复杂案件、跨区域复杂案件的查处,推进地县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制化、规范化。各地、州、市应当确定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以及本地区复杂案件、跨县市域案件的查处;县(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同时,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三)整合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编办,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城建监察)综合执法等机构,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暂不具备条件的,维持现状,逐步过渡。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四)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城市管理为载体,对执法频率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违法行为简易、直观、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解决违法竞合、多头执法扰民等突出问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政府法制办协调自治区环境保护、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检、公共卫生、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创造条件推行跨领域综合执法,将生活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违法回收贩卖药品、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损坏无障碍设施等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权的细化,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事项、范围,明确部门保留执法权限与城市管理执法的协调、衔接,加强统一管理和联动配合。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旅游局
(五)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也可向街道、县城所在镇派驻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六)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提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新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军转人员接收安置,加强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时限,完成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统一,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装备,改善办公条件,建立执法岗位津贴,完善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城管改革指导意见
(八)注重人才培养。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重视少数民族执法人员培养、选拔工作,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于底前研究提出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开展岗位培训和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的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培训标准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处、科级执法人员轮训方案;地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执法人员轮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到2017年底完成对全区执法人员的首轮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城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九)规范协管队伍。严格控制协管人员数量和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承担。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制定权责清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编办、政府法制办全面清理和调整现有城市管理与执法职责,优化权利运行流程。年底,地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十一)规范执法制度。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完善执法管理,规范执法程序和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加强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和执法礼仪建设,完善执法文明用语和行为标准,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十二)改进执法方式。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违法没收、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根据社会习俗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推进综合执法智能监控,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十三)完善执法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明确清晰的内部监督体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和过错问责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违规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十四)加强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及照明、护栏、窨井盖、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占用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等基础设施管理,提供综合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五)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空间规划和建筑物立面、色调、风格控制,提升城市设计水平。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强对已划定经营区域或指定地段范围外从事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乱贴乱画乱挂以及破坏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六)优化交通环境。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编制城镇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积极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形成城镇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等多层次、立体化路网格局,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提升城镇道路网络密度和连通性、可达性,提高城镇路网效率。加强市政桥梁隧道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推进市政桥梁隧道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落实市政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特殊设施建设。加快公交专用道和场站建设,开展公交新能源车辆更新等工作,不断提高公交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到2020年,全区所有设市城市建成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均设置公交专用车道,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0%以上,其他城市达到20%以上。倡导绿色出行,加快推行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在中心城区建设林荫步行道,完善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非机动车停车带等设施,到2020年,全区所有城镇自行车道设置达到国家标准。加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城镇交通标识、标牌、指示灯等设施。加快城镇背街小巷道路整治和路面硬化,打通城镇“断头路”,完善城镇道路照明系统,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完善立体停车场、路侧临时停车位、加油加气站等城镇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为畅通工程提供便捷服务,到2020年,力争创建不少于4个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
(十七)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推进城市内涝、黑臭水体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持续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和建设精品示范工程,加快城市绿道建设。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完善垃圾收运处置系统,推广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吸扫”结合,逐年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倡导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
(十八)提高城市应急能力。健全完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及整改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城市重大安全隐患。健全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强化各类专业救援抢险队伍,抓好抢险应急物资储备。经常性开展各类城市安全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自救互救技能。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应急办、民政厅、地震局、安监局、消防局。
(十九)构建智慧城市。各市(县)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要求,整合现有各类信息化资源,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步伐,到2017年底,所有设市城市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其他县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数字化平台建设。已建成投入运行的,要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开发各类城市管理智能管控、公共服务、效能督查、应急处置等应用系统,强化市政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占挖、渣土车辆监管、垃圾处理、景观亮化控制、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推动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电话服务平台为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平台,实现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与12345市长热线、110报警电话等对接。建立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和协同应用机制,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要素数据的整合与运用,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二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市场化运营。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保洁、垃圾清运处置、公厕管护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
(二十一)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对人口、房屋、车辆等行业场所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基础信息进行获取和采集,通过实时获取、实时采集、实时录入,确保数据准确、鲜活。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综治办
(二十二)推动社会化治理。积极引导成立市民观察团、群众议事委员会、社区群众城管议事厅,组织通过圆桌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互动形式,多渠道促进群众依法行使权力、表达诉求、解决纠纷。推行“城管+商户、企业、物业、媒体、协会、学校”等共同治理模式,推行“市民体验日”、“走进城管”、“城管服务超市”、“城市管理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载体,培养公众参与意识。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市民法治意识。开展新市民教育,形成公众自我责任意识。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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