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运用好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重点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倾斜,加大对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二)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大学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贷款期限可延长到2年。除国家限制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均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包括上浮利率增加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探索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信贷服务模式,简化贷款手续,通过实行“一站式”服务等形式,切实建立起大学生创业贷款绿色通道。
(三)实行创业和吸纳就业奖励
2014年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2000元,并免收创业大学生2年内相关人事代理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3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根据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按其实际缴费的2/3予以补贴。
(五)实行工商注册优惠
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学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鼓励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公司以股权出质融资。放宽经营场所等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大学生创业人员从事非扰民项目的,可以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依法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营业执照期限限制。
(六)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大学生创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等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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