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扶持办理程序的通知
一、大学生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贷免扶补”的大学生(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应当到所毕业的院校或正在就读的院校(以下简称为“承办高校”)进行申请,申请时出示以下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⒈《身份证》;
⒉《创业计划书》;
⒊《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⒋《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没有税务登记证的请出具税务登记机关的有关证明。
审核后留复印件的,请学校在复印件上注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盖章确认。
(二)申请审核
⒈申请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日期(须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
⒉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⒊对创业计划书、项目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
⒋对项目场地、经营状况等进行入户调查。
(三)审核推荐
⒈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由承办院校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专家或创业导师等进行审核。
⒉符合申请创业贷款条件的,发放填写《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五份,由承办院校的承办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推荐意见,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放贷。
⒊对不符合申请创业贷款条件的,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退回本人。
(四)材料报送
⒈在昆明地区创业的毕业生请学校将以下材料直接送到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
(1)创业计划书;
(2)身份证复印件(学校验证后盖章确认与原件无误);
(3)大学生就读学校证明(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证明)。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学校验证后盖章确认与原件无误),如税务登记正在办理中或免税经营户提供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
(5)《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以上第(1)~(4)项一式三份,第(5)项一式五份。
⒉在州市创业的大学生,由培养学校直接与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联系审核。经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了担保意见和贴息意见的,报农村信用社审批放贷。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
二、创业服务
(一)前期服务
承办院校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为申请人提供以下服务:
⒈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
⒉创业培训或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
(二)后续跟踪服务
⒈按照“云人社发〔2010〕69号”文件要求,各个高校应当建立已享受“贷免扶补”政策扶持的创业大学生的后续跟踪服务制度,即建立“1+3”跟踪服务机制。
⒉强化创业导师的帮扶力度。对实现创业的大学生,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市场经营、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全方位的帮扶;
⒊对创业大学生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⒋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限及时组织指导首次创业大学生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
⒌协助承贷银行共同作好贷款按月回收、逾期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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