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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最新人才落户政策,南通人才引进落户补贴政策(二)

更新时间:2023-08-14 01:06:4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核发《江海英才服务卡》、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工作,高层次人才凭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供相关单位对照核查。服务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向所在地人才办或市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其江海英才服务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待遇: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南通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明确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职能部门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江海英才计划,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种社会资源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实施以才引才,建立健全我市引才工作体系,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市场化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政府所属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二)各类社会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三)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的海内外华侨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人才工作站。

(四)经事前申报认定、帮助我市成功引进人才的个人。

第三条充分发挥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在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市场建设,不断拓展市场外延和业务范围,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 鼓励各类社会人才中介机构向专业化服务发展,充分发挥在引才荐才、人才评价等方面专业优势,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紧缺类创业创新人才,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良好的人才服务。

第五条加快引进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的国内外著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鼓励在我市设立独立人才中介机构或分支机构,并颁发试营业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优先安排新进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对具有一定规模、业绩较好、诚信度较高的人才中介机构,优先推荐为“南通市引进人才诚信合作单位”,推行南通市人才中介机构“星级”评选。

第六条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强与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采取委托招聘、人才中介、项目合作等形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凡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年度引才公告和紧缺类人才目录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各个层次的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

第七条鼓励我市人才中介机构与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互设人才工作站,聘请业内人才专家和海内外专业人士为“特聘专员”,建立长期人才合作信息互动机制,加快推进政府、人才中介机构与人才载体间三位一体的互动合作引才机制。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人才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或承办政府组织开展的人才开发研究、紧缺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具体业务。经政府认定的委托项目,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对引进人才到我市市区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每引进1个两院院士、中科院*、国家*资助对象、省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每引进1个获得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省333工程第一、二层次对象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每引进1个获得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对象或国务院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给予1万元奖励。

(四)帮助企业引进1个正高职称或博士以上的研发人才并且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五)帮助企业引进1个紧缺型工种高级技师并且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的身份确定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对获省双创计划资助和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的认定,以人才引进南通市区后2年内有效。其他人才身份的认定,以引进前认定有效。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奖励兑现按照引才事前预报备案、引进成功申报、人社部门核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认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引才事前预报备案情况,实行市委人才办内部季度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