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2018年,将实行新的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宿州一大批拆迁暴发户将涌现!
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改变:
一、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二、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
从2018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另外,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等。
三、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供农民自由选择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2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除此之外,国家在新的农房拆迁补偿项目中增加了两个小的项目:宅基地的补偿、社会保障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补助费。
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四、更改原有的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其次就是对农民的安置费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4种无证房屋也可获得全额拆迁补偿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2018年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
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
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
南至张何巷,北至汴河路,西至美庐花园东围墙,东至大王庙路(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人民路14号地大致位置图
二、征收机关
宿州市?桥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宿州市?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5日。
第二时段: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25日。
第三时段: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4日
六、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
4.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5.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6.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九、补偿原则、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原则
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机关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企业,土地和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5.未经企业安置或同意,职工擅自改变企业房屋用途用于居住的,或擅自在企业空置土地上建房的,一律不予安置。
6.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标准进行追加。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的原则安置,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安置地点
原地安置
十、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至通知上房公告后1个月;过渡期实际没有24个月的,上房结算时被征收人退还相应安置补助费用。
(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宿州市?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一、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一)积极配合奖励
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5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3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1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旧料回购费。
(二)产权调换奖励
1.差价优惠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实行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评估价格除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不补交差价。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1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1000元/?的差价。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2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2000元/?的差价。
2.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均按以下方式给予面积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10%。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3%。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1%。
(三)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
(四)先签先搬先选房
签订协议后,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的,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并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的安置房,选择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实际选择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八折结算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层相互搭配的原则选择。
十二、法律责任
(一)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签订协议后逾期未搬迁交房的,协议中各项奖励根据逾期时间相应减少,每逾期1天减少10%,直至取消全部奖励,并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1、对于有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合法房屋,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应当进行双向评估后结算差价,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逾期没有明确选择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公证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2.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七)为促进征收工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纪委监察或者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
2.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企业抽逃注册资金加大打击力度;
3.公安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非法经营加大打击力度;
4.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加大打击力度;
5.税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加大税收监管和稽查力度;
6.工商、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加大打击违法的力度。
(八)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以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相威胁,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3.散放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4.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消息的;
5.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的;
6.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
7.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十三、附则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在征收范围内或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被征收房屋拆除过程中,征收部门可以通知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停止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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