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荆门主城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与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级区域分类发放。一至五级地区域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12至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发放。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人应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超过临时安置规定期限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含现房安置)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按上述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2),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3),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标准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搬迁时限奖励。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和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超过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六、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一直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增加的补偿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标准的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2011年10月1日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标准为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0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白庙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42930元/亩;菜地:47223元/亩;果园:47223元/亩;茶园:47223元/亩;精养鱼池:51516元/亩;林地:34344元/亩;未利用地:21465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团林铺镇兴隆村、龙王村。
补偿标准:耕地:35420元/亩;菜地:38962元/亩;果园:38962元/亩;茶园:38962元/亩;精养鱼池:42504元/亩;林地:28336元/亩;未利用地:1771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团林铺镇其他村、麻城镇。
补偿标准:耕地:31710元/亩;菜地:34881元/亩;果园:34881元/亩;茶园:34881元/亩;精养鱼池:38052元/亩;林地:25368元/亩;未利用地:15855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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