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一)从7月1日起,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每人每月6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使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0元。
(二)从1月1日起,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每人每月80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使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5元。
三、实施范围
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
四、资金筹集
,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2万人,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70元,每年中央财政需补贴资金25.37亿元。
省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5元(含2013年、补贴的10元),每年省财政需补贴资金5.44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责任,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
(二)提升经办能力。按照经办服务方便快捷、管理运行顺畅高效、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原则,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协调、顺畅的经办工作机制。统一印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表册,强化乡镇街道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
(三)加强基金监管。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新农保资金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各项规章,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完善基金的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项外部监督机制,对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进行严格监控和定期检查,及时公布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杜绝虚报冒领,确保基金安全,为制度的健康运行夯实基础。
六、工作进度
3月底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4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调整补发工作。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发布机构: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责任处室: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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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GS0012-K00000-2015-003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15-04-0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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