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从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9%,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不变;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个人费率维持0.5%不变,进一步为企业减负。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5月份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
据省人社厅规划财务处估算,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5月至12月可降低全省企业社保费用支出16.3亿元,2017年可降低24.45亿元,2018年1月至4月可降低8.15亿元,合计48.9亿元。如遇缴费基数调整,将为企业减负超过50亿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及时落实到位。同时,按照法定人群全覆盖要求,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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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
从13日召开的安徽省人社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城乡分隔的不同缴费档次予以合并,将限额补贴改为梯次补贴,提高补贴水平,完善跨区转移接续办法,鼓励多缴多得。
据介绍,《实施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等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在原来新农保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城市居民设定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合并设定为13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档次。在补贴标准方面实行梯次补贴,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改变了过去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补贴的模式,有助于激励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
同时,针对公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集中意见,《实施意见》从保护参保人权益的角度分别进行了修订。新规对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继承问题上,改变了之前剔除政府补贴的条款,改成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且不再剔除政府补贴。新规鼓励多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增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对缴费期间户籍迁移、跨区转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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