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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方案

更新时间:2023-08-17 13:28:59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8月1日起,我市下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将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同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

降至19%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根据省要求和《扬州市区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昨起,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目前,扬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超过106万人。据测算,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后,每年将为全市参保企业减少支出1.92亿元。很多参保人员关心,降低费率后会不会影响未来的养老金待遇?对此,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缴费水平的降低不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水平。

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

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根据省要求和《关于调整扬州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0.6%、1%、1.2%)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6%、0.8%、1.0%、1.2%、1.4%、1.6%、1.8%、2.0%)。

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

费率调整后,我工伤保险综合平均费率将下降0.23个百分点左右,预计全市为企业减负2000多万元,职工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影响。

市区调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企业最低缴费基数为2550元

昨起,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原为14496元);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市区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由2299元调整为2550元。缴费工资下限的调整,对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的企业和职工有一定影响;而缴费比例的下调,部分对冲了这一影响。缴费工资下限的调整,对缴费基数超过2550元的企业则没有影响,而缴费比例的下调,直接降低了企业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比如按3000元/月基数申报的企业职工,下调1%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直接减负30元/月/人。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由2564元调整为2732元,具体缴费标准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512元/月调整为546元/月(选择高档次缴费的由966元/月调整为1120元/月),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由255元/月调整为272元/月。

看看“五险”缴费费率如何

多缴多得,最终惠及参保人员

每位参保职工需参加“五险”,那么,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又该如何调整?据了解,我市明确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经过多次费率下调,我市的“五险”缴费费率是:养老保险:单位19%,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大病医疗救助:单位1%,个人6元;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5%;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生育保险0.5%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缴纳。

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多缴多得,最终惠及的是参保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申报基数应在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为维护职工权益,每年省、市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最低缴费基数,是提高参保人员社保待遇、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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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推算缴费基数可查缴费“实不实”

虽然政策规定了每年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但企业应按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为基数参保缴费。那么,职工可根据企业代扣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算一算缴费基数是多少,是不是“实打实”。

算账

专家举例,职工某月工资条上社会保险费个人由单位代扣了300元,按照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0.5%、大病医疗救助缴费6元来计算,该职工的缴费基数为(300-6)÷(8%+2%+0.5%)=2800元。职工就可比较出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收入之间有没有差距。

另外,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可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经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认定后,可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凡是进入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将在今后经营、银行信贷等方面受到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