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4〕58号、镇财社〔2014〕4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根据镇发〔2003〕92号及镇办发〔2004〕89号文件精神,转企改制的原事业单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4.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40元的,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增加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但此项增加额和上述3项增加额合计不得高于240元。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二)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和退休军转干部保障
1.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中央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辖市,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3号 苏财社〔2010〕1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4号 苏财社〔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规定,从7月1日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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