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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卓公积金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23-08-25 04:03:15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归集政策解答

  一、哪些单位需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标准的通知》(长公积金管字[2015]3号)执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各不低于7%,原则上各不高于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建户?

  1.单位将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提交各辖区分中心归集窗口审核、登记。

  2.各辖区分中心归集窗口审核、登记后,由受托银行为缴存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单位办理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公积金的汇缴。采取按月汇缴方式: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登记后20日内到受托银行建立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单位未为职工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何处理?

  职工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中心将对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下达为职工建户缴存责令通知。

  举报电话:0431-89216931。

  五、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1.柜台查询:查询职工个人缴存信息或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由单位经办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和被查询职工身份证或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心服务网点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2.电话查询:拨打12329按语音提示查询,支持十位公积金账号查询和身份证号查询,默认的查询密码为6个“0”,首次查询需按语音提示进行修改。

  3.自助机具查询:持住房公积金卡,在发卡银行各网点自助机具上查询。

  4.网络查询:登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 www.cczfgjj.gov.cn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十位账号,默认密码为6个“0”,首次登陆需及时修改本人密码。

  电话、网络查询方式中,职工遗忘密码,可到中心服务网点的归集窗口进行密码重置或修改。

  贷款业务解答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有优惠吗?

  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是4%,超过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比商业贷款同期按揭贷款利率低约2个百分点。以申请20年期30万元贷款为例,如果使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商业贷款利息19.73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为13.55万元,利息差额为6.18万元;若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商业贷款利息为23.89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为15.55万元,利息差额为8.34万元。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极大地降低贷款成本,减轻购房职工负担。

  二、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即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12个月以上。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4.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额度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城区内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外县(市)区及铁路沿线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二手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的贷款年限及还款能力综合确定。原则上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50%。

  具体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贷款成数由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贷款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限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但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周岁)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利率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在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借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中心及贷款银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但借款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申请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有什么具体规定?

  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购买存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不低于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3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

  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购买存量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

  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所购房屋有什么具体要求?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超过29年;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月总收入如何确定?

  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否提前还款?

  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征得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不得低于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提供哪些服务?

  长春市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于1月21日正式开通。中心配备了专职的客服人员为职工进行接线服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业务指南、办理网点等咨询服务,受理职工投诉及建议,并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查询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等服务。

  热线采取自助语音服务与人工语音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服务。其中自助语音服务时间为7×24小时,人工语音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热线的开通极大地方便了职工咨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为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统一的服务,提升了服务效率,使中心对外服务更加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

  1月1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升级上线后,公积金管理实现了哪些突破?

  1.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现了全城区“通存通兑”。系统升级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必须要到其所属辖区的分中心进行办理。新系统上线后,可以任选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等5个分中心办理相应业务(注:中心为民生提取业务设置了专门通道,统一在高新分中心办理)。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实时到账,立等可取”。系统升级前,住房公积金在审批后的三个工作日方可到账。新系统上线后,一经审批,住房公积金实时转入职工的公积金卡(银行卡)内,立等可取,方便快捷。

  3.全国首创决策分析系统。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数据为基础,以图表等方式直观展示高度提炼的信息,并将指标逐层细化,准确的反映经营状况,通过业务模型的建立及分析,对经营情况做到有效的监控和评价,提升决策能力,促进中心信息化、集约化及精细化管理。

  提取政策解答

  一、什么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一次性付款)、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5.偿还购买(按揭贷款)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出境定居的;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8.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9.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10.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是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二是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三是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依照1、5、7、8、10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