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东公积金委〔2015〕1号
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12月19日召开的市政府十五届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月13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促使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住房;
(四)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七)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九)其他规定情形。
第三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其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下简称“当月账户余额”);未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地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房产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二)建造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房屋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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