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职工在购房时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当前我市职工对公积金贷款需求较大的情况下,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贴息贷款是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享受公积金中心利息补贴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贴息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轮候或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五条使用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使用公积金贷款,适用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贴息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七条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公积金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公积金存贷比和公积金贷款申请排队轮候的情况,适当控制公积金贴息贷款规模。公积金存贷比高于80%时可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5%时应停止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0%时应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置换。
第九条年度贴息贷款总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存贷比及实际贷款情况进行测算,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各承办银行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各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额进行比例分配。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贴息贷款对象是指在广州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第十二条贴息贷款的贷款条件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及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个人可贷额度及贷款最长期限按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利率按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参考受委托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超过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以贴息。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贷款程序及抵押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贴息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承办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后。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三)公积金中心对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出具同意贷款审批意见,并将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发送至受托银行;
(四)受托银行按其商业住房贷款条件对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五)受托银行审批同意的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押手续后,受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
(六)受托银行审批不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后续流程与普通公积金贷款相同。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贴息贷款时,在申请放款前须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和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的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
受托银行负责贴息贷款的放款和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十九条贴息贷款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同意。
第二十条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金额=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贷款利率)
其中,实还贷款利息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
第二十一条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第二十三条贷款变更申请由受托银行负责审批受理,按公积金贷款及受托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受托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贷款风险,并对其按商业住房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贴息贷款赎回置换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转回须为已发贷、未还完、未终止、未转成普通公积金贷款的贴息贷款;
(二)借款人未发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贷款逾期的;
(三)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将贴息贷款赎回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后,承办银行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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