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1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1、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会议原则通过《承德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并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3、会议原则同意增设公积金资产保全科,负责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法律诉讼、债权管理、资产安全等工作;4、会议原则通过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5、会议同意增加中信银行承德分行、河北银行承德分行两家金融机构委托办理公积金业务;6、会议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购置高新区服务网点,增加购置面积统筹用于独立机房建设。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9个科,下设12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8家,比上年新增2家。全年实缴单位3368家,实缴职工24.69万人,缴存22.98亿元,同比增长14.67%。当年新开户单位186家,新开户职工0.46万人,净增单位143家,净增职工0.3197万人。截至底,缴存总额137.22亿元,缴存余额68.2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0.12%、11.83%。
(二)提取:全年提取15.76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8.58%,比上年同期增加36.82个百分点。截至底,提取总额68.99亿元,同比增长27.32%。
(三)贷款
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工最高额度60万元,夫妻一方缴存公积金最高额度40万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8家,比上年新增2家。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909万笔10.66亿元,同比增长54.32%、77.96%。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5.6亿元。截至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8719万笔70.50亿元,贷款余额44.85亿元,同比增长6.68%、11.46%、15.06%。个贷使用率为65.74%,比上年同期增加1.86个百分点。
(四)资金存储:截至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24.4864亿元。其中,活期4.1189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2.0685亿元,1年以上定期18.2990亿元。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27431.12万元,同比增长6.62%。存款利息收入11260.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6170.71万元,其中其他收入为0.1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7182.32万元,同比降低44.15%。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6357.7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823.89万元,其他支出0.64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0248.8万元,同比增长57.37%。增值收益率3.15%,比上年同期增加0.8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88.0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360.7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300万元。截至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485.93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497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2673.71万元,同比增长111.7%。其中,人员经费859.15万元,公用经费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77.06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为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485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0017%。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长率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2.6%和9.23%。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0.76%,国有企业占50.23%,城镇集体企业占4%,外商投资企业占0.5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7%,其他占1.04%。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6.73%,中等收入群体占93.18%,高收入群体占0.09%。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4.171万笔15.76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5.7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5.7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3.67%,租赁住房占0.6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4.2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79.6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0.2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3.53%,其他占6.57%)。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3.79%,比上年同期增加15.7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758.9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23%,90-144(含)?占71%,144?以上占6%;新房占78%,二手房占22%。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0%,中等收入群体占92%,高收入群体占8%。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9.45%,比上年同期增加24.9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和职能没有调整,尽管管委会通过了增设资产保全科,但由于人员编制所限,此科室未能设立。
2.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增设了2家金融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贷款业务。
3.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为上年城镇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3倍计算,最低缴存基数以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设定。我市最高缴存基数为11072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768元,最低缴存基数为142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2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2%,最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实行分档利率计结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自11月22日起,三个月整存整取年利率由2.6%调整为2.35%;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利率为0.35%。年度结息日定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了4次。3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以内的基准年利率从3.75%调整为3.5%;5年以上的基准利率从4.25%调整为4%。5月11日起,个人住房贷款5年(含)以内的基准利率从3.5%调整为3.25%;5年以上的基准利率从4%调整为3.75%。6月28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以内的基准利率从3.25%调整为3%;5年以上的基准利率从3.75调整为3.5%。8月26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以内的基准利率从3%调整为2.75;5年以上的基准利率从3.5%调整为3.25%。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进行调整,由原来最高贷款40万元,调整为最高贷款60万元。
6.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当年发放异地贷款260万元。贴息贷款业务尚未开展。
7.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我市第17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并于6月3日下发了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承公管委办〔2015〕1号)。一是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二是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三是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最高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四是降低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五是放宽二套房贷款条件,职工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60%降至30%,并按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执行;六是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里中心牢固树立“服务至上,民生最大”理念,推出一系列便民、惠民、利民服务举措。一是加大与委托银行的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优质资源,不断拓展服务网点,目前在全市共有营业网点44个,其中管理部12个,委托银行32个;二是改进贷款办理流程,贷款实行网上审批,推出公积金按月还贷业务;三是完善逾期贷款催收系统,开通贷款预警催收和逾期催收短信平台;四是借助新系统推广使用网上营业厅,公积金提取网银支付;五是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设立绿色通道,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六是开通12329服务热线,为职工提供业务查询,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9.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承德冀欣建材厂欠缴职工公积金进行立案,进入行政执法程序。下达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该企业对中心下达的行政决定不服,申请承德市人民政府复议,承德市人民政府于4月28日作出“承政复字(2015)2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中心下达的行政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中心下达的决定。此案于6月25日、7月14日在双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双桥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双桥行初字第69号判决书,该判决维持了中心下达的限期缴存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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