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的核定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和工会、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核定每个职工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基数,并告知职工本人。
二、12月31日前,各单位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12月份职工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交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辖管理部)审核(表格在中心网站下载)。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性质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二)缴存职工为以上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职工以及劳务派遣制职工。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通知》蚌房金[2013]39号文件,我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1500元,即月缴存上限为单位和职工各2300元;月缴存最低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执行,即月缴存下限为单位和职工各68元。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的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超过12%,但最高不超过20%。
六、凡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
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请自带U盘到中心服务大厅或各县管理部柜台拷取本单位及职工的相关信息和表格。经办人应对拷贝的职工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如个人信息有误,请汇总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修改。
八、各缴存单位应按核准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在年度验审中发现没有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缴存人数少于养老保险人数的单位,必须及时整改补建。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比例核定的以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停办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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