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余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及贷款额度
一、新余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进行审批。
(三)管理核心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四)办理支付手续。经审查符合提取的,管理核心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新余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调离新余市行政区域内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九)原单位改制、破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一)、(二)、(三)规定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同时提取一次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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