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或为子女、父母购买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恩施州境内自住房屋装饰装修的
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6、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7、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非房屋类:
恩施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3、离休、退休的;
3、辞职、辞退、开除等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或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4、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重大疾病、不可预见重特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前来办理。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经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办理的委托书。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本人也必须到场签字。
3、支取人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4、所有提供的资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房屋类:
1、商品房:
(1)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三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2、二手房:
(1)三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
(2)三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
恩施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或为子女、父母购买住房
(一)购买商品住房
1、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三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1、购买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直接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1)三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委托单位自行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1)三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3)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委托单位自行开发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三)购买二手房的
1、三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
2、三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
注:
1、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凭三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凭证)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为子女、父母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住房提供三年以内的《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三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翻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大修住房(指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需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需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情况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三年以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书》
2、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自住房屋装饰装修的
1、《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2、《房屋装修合同》及预算清单、
3、装修费用凭证,
4、装修过程中现场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记录及照片。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上;
2、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贷款本息;
3、其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够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4、填写《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抵扣申请审批表》。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1、自住房购房合同
2、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六、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1、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
(1)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协议》、
(2)房屋租赁费付款凭证。
2、租赁社会出租房屋
(1)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七、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三年以内的房屋补差款付款凭证。
非房屋类:
恩施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1、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当年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凭证、
3、自有房屋的或租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辞职、辞退、开除、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三、离休、退休的
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办理
四、因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的
当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慢性重症肝炎、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及其他重大病危疾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害、住房损坏)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医疗费用发票、
3、重特大事故相关职能部门证明。
2、为子女、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
2、合法继承证明。
提取流程
步骤一:
申报:提取人持有关资料到办事处或州直营业部窗口填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心服务大厅提取审批,
步骤二:
受理:窗口受理 并审核,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当日办结。
步骤三:
提取:审核同意后,转账到提取人个人账户,提取人到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中的金额,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90%。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需要的资金,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90%。
3、自住房屋装饰装修: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的基本装修标准以内,且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恩施公积金部分提取(额度)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中的金额,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90%。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需要的资金,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90%。
3、自住房屋装饰装修: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的基本装修标准以内,且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4、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抵扣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且不超过账户余额的90%。
6、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同时不得超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7、租赁社会出租房屋:每个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同时不得超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8、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同时不能超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9、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房屋补差款金额不能超过帐户余额的90%。
10、患重大疾病、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全额提取:
恩施住房公积金全额(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
2、辞职、辞退、开除
3、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
4、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
5、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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