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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直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及提取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5 12:05:5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8-2019年山西省直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及提取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2019年山西最新省直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山西省直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哪些规定?小编整理了一些山西公积金的知识。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17年度(即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7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在我中心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17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16206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

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在办理2017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二)规范和降低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

2、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3、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三)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3889元(其中:单位1945元,个人1944元)。

3、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为260元(其中:单位162元,个人98元);清徐县为244元(其中:单位152元,个人92元);阳曲县为228元(其中:单位142元,个人86元);娄烦县为212元(其中:单位132元,个人80元)。

四、调整方式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作《山西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电子版,并打印纸质版加盖单位财务章,通过中心营业部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五、其它规定

各缴存单位在申报2017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把有效资金投放到职工住房消费领域,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出如下调整:

一、停止办理部分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停止办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等三种类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关联政策。缴存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建自住住房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本人及配偶不能再申请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选择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的,应当在申请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三、取消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互提。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主住房提取申请人为所有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申请人为借款人及配偶。

四、调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五、规范调离本行政区域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或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一律先进入封存状态,不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住房消费行为等其他提取条件的不得提取。调离手续办结或重新就业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转移。

六、明确《房屋所有权证》换领为《不动产权证书》后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2014年12月底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换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2015年1月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换领《不动产权证书》,均不能再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七、简化相关提取材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申请销户提取不再提供退休证;取消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中的工资停发证明。

本通知与《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山西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及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