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厦门的小伙伴都不知道厦门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厦门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厦门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2018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18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缴存基数一律不得高于2017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8864元),一律不得低于2017年12月份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中,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27元、下限为170元。
二、办理方式
单位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厦门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的单位,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www.xmgjj.gov.cn)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超过本通知月缴存额上限的,应从8月份起在缴存时予以抵扣,无法抵扣的,应追回单位多缴的部分。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2018年7月份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目前,副省级城市和省内其他设区市均按要求规范调整。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
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提取公积金后仍持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
4、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6、职工出境定居的提取;
7、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8、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13、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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