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了解下工伤休养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3年12月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机压工,2月10日在公司挤压车间操作电锯时被电锯割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和食指切割伤,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九级,停工留薪为三个月,孙某2013年12月份上班27天,工资为3473元;1月份上班16天,工资2300元;2月份上班2天,工资230元。
【仲裁裁决】
1、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差额7219元,
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73元×9个月=31257元
3、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73元×2个月=6946元
4、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73元×8个月=27784元
【律师解析】
计算工伤赔偿时,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被申请人提供了《支付证明单》作依据,显示了申请人2013年12月份工资为3473元、1月工资为2241元,但被申请人未能就申请人1月份的具体出勤天数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关于1月份出勤17天的主张予以采信,因此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应按2013年12月的工资3473元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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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发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实发工资: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以上是正常的计算方式,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需注意,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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