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具有良好的“杠杆”作用和“催化”功能。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握全局性、增强政治性、体现科学性,以严问责促担当,从而推动党的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到实处。
把握全局性,以政治担当明确责任。中央出台《问责条例》,旨在通过制度设计警示全党,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倒逼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明责于早,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立体式宣传,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努力把《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及具体要求真正刻印在广大领导干部心上。要明责于清,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协助党委制定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和细则,分解落实问责工作任务到党的各个工作部门,压实责任,促使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要明责于严,加强监督检查,看是否按照《问责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开展问责工作,对于措施不力、问责不到位的,要坚决做好问责的再问责,以强烈的政治担当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行好“一岗双责”。
增强政治性,以亮剑精神严肃问责。《问责条例》规定了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明确了党委、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亮剑,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严肃问责。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要善于亮剑,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公开通报曝光,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达到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目的;坚持挺纪在前,把“四种形态”贯彻问责工作全过程。要依规亮剑,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在覆盖各级党组织的同时,要瞄准“关键少数”特别是主要领导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少数”严肃问责,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防止形成破窗效应。
体现科学性,以制度体系细化责任。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在贯彻落实中要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顶层设计,以问责条例为依据,建立健全问责实施办法,织密制度笼子,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倒逼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落细。探索评价机制,合理设置评判条款、方法、程序和指标,科学衡量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党的问责工作情况,评估问责效果,做好后续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水平。落实回访制度,对被问责对象定期进行回访,看整改措施是否落实、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党的领导是否改进和加强,督促健全机制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切实提高问责工作实效。
篇二:
从严治党、敢于问责,彰显了我们党光明磊落的底气和坚不可摧的力量。《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的*,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过程中,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的又一重大创新,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坚持问题导向、倒逼责任落实,将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集于一身,既问“有过”、又问“无为”,夯实了管党治党的制度基石,在党的建设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旨在问权:不忘初心,不辱使命。“官”是为民服务的岗位,“权”是为民服务的工具。党员领导干部要明确公权的本源,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沉甸甸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问责条例》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压实,剑指十分明确。对问责什么、谁来问责和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狠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风气,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公权公用。
为此,长春市委制定出台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细化分解任务,列出责任清单,形成定责、查责、评责、督责、追责“五位一体”的责任体系;聚焦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组织开展市直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工作,接受市纪委委员质询和评议;全面开展廉政约谈,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开展了对下级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约谈工作,逐级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
问责重在问职:担当负责,勤勉尽责。*多次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干部就要有担当,要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只有将问责贯穿到底,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动真碰硬才不会走样,压力传导才不会分散。要把对工作被动应付、消极处理、推诿扯皮,“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等消极现象纳入问责体系,拓展“无为问责”的深度广度。
严格问责的同时,要深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理直气壮地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鼓劲,真心实意地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实事求是地为被诬告错告的干部正名,让想干事的有保障、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位置。长春市委制定了鼓励党员干部干事担当的实施办法,用支持的态度对待创新,用保护的态度对待担当。将担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把握“是明知故犯还是工作失误,是有规不依还是探索实践,是以权谋私还是担当负责”三个区别对待,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不担当不作为的,一律问责。
问责贵在问廉:有腐必反,监督必严。实践反复证明,有人监督,是个好事;没人监督,容易出事。《问责条例》既强化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的原则,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完善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问责不是纪检机关的“专责”,而是各级党委的共同责任。要坚定不移地强化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体系,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党委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功能,强化主责意识,真正把问责落到实处。纪检机关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充分运用纪律审查这个最具威慑力的手段,将纪律审查与问责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各种不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注意发现线索,抓住典型,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进行点名道姓通报,让失责必究成为常态。
今年以来,长春市进一步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坚持“一案双查”,推进问责案件快查快结,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月报制度,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多种方式,把严格问责落到实处。上半年全市查处责任追究案件50件,给予党纪处分60人。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围绕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匡正换届风气和严肃换届纪律、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等重点内容开展巡察工作。
问责也在问效:明责尊责,守责护责。《问责条例》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成果创新性地通过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仅次于党章和准则的上位法规。《问责条例》的执行,需要在落实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在抓紧抓严中扩大震慑效应,形成统一、刚性的系列制度支撑。为此,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责任分解,合理划分职责权限,明确党政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责任范围,建立责任追究信息反馈机制,形成完整清晰的倒查追究责任链条。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实行市管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实行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实行了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等制度。对14起“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典型案件和11起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进一步净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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