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精神,我县公务员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运用多种形式,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增强公务员纪律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公务员队伍管理水平,进一步树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现将我县学习贯彻《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情况
1、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我县为机关全体公务员征订了学习教材,做到了机关公务员人手一册学习教材。一是将《处分条例》纳入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进行了学习;二是利用职工大会组织公务员进行学习,学习后大家进行讨论;三是要求公务员利用工作间隙和休息等时间进行自学。通过学习,我县公务员认识到颁布《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落到实处,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实现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做到为民、务实、清廉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大家在学习讨论中表示,一定要把《处分条例》的学习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持之以恒地学习好。
2、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把宣传《处分条例》作为今年我县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通过邀请市纪检监察干部授课、组织全县名公务员召开座谈会谈学习体会、开办宣传专栏,张贴《处分条例》主要内容、积极向新闻单位投稿报道我县学习《处分条例》的情况等形式,对《处分条例》进行了宣传,在全县形成了宣传《处分条例》和加强廉政建设教育的良好氛围。
3、做到了把贯彻落实《处分条例》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结合,与开展“富民惠民、改善民生”作风建设活动和集中整治软环境结合,与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结合。我县全体公务员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各项权利,认真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促进了我县各项工作的开展和顺利完成,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和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服务均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实施情况《处分条例》实施五年以来,绝大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严格遵守了《处分条例》,但也有少部分人员违反了《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我县当前受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人数为人,其中,警告人、记过人、记大过人、降级人、撤职人、开除人。职务层级分别有处级、科级、科员,有6种处分、处分原因主要有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者将开除处分、包养情人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等。截至当前没有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落实情况
1、为了防止一些机关公务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处罚单位不及时向受处罚人员单位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导致受处罚人员工资照发等问题,我县制定了处罚单位与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沟通并报纪检监察机关的备案制度和受处分人员年终考核向组织人事、财政与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防止了处分与工资、考核脱钩的现象,保证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全面性。
2、建立了组织人事财政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检查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采取联名检查,2002年以来,共纠正处分决定未归档8人人次,违规晋职(级)14人次,违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5人次,突出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效性。
3、坚持责任追究制,对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归档不及时,执行不到位及违反限时报告制、两项备案制等问题,通过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其纠正错误,并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警示训诫。保证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
4、坚持定期回访制,处分决定下发后,定期回访,耐心做好违纪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使受处分人员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其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体现了纪律处分的教育性。
四、公务员惩戒工作存在的问题《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规依据。但是在推行这些法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因惩戒机制不到位而出现的现实问题。
(一)对惩戒工作认识有偏差。主要表现在对纪律惩戒的态度不坚决,有思想顾虑。一是“家丑不外扬”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错误的认为惩戒就是亮自己的丑,揭自己的短,因而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现象消极怠慢,能遮则遮,能捂则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二是“惩戒就是得罪人”观念作祟。少数执纪人员的原则性不强,思想包袱较重,担心依法执纪会得罪人,在关键时候会丢选票,丢荣誉,使自己处于不利形势。三是“纪律惩戒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有少数公务员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认为纪律惩戒是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的事,只要自己不违法违纪,不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可以对纪律惩戒工作?之不理。四是“从轻惩戒就是保护公务员”观点错位。持这种观点的大有人在,能从轻的从轻,能不追究的不追究,认为这样就是更好地保护公务员。其实不然,这样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害了他们,使小错酿成大错,导致不可收拾。
(二)纪律惩戒执行难度大。执法执纪难度大是当前纪律惩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首先,少数单位在执法执纪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问题严重,对公务员监督约束不力,错失了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时机。其次,针对出现问题不是严肃查办,警示他人,而是遮遮掩掩,袒护说情,瞒案不报,欺上瞒下,甚至压案不查,真案假查。第三,由于受职能交叉等因素的影响,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纪律惩戒的力度。第四,纪律惩戒的落实效果不佳。有的形式上进行了追究和惩戒,实际上对责任人员采取了变通补偿,使纪律惩戒尤如“镜中月”“水中花”、,失去了实质意义。
(三)纪律惩戒和教育管理相脱节。在纪律惩戒工作中,少数单位重惩戒、轻教育的问题相当严重。他们往往重视对责任主体的惩戒力度,而忽视了对他人教育防范和影响震慑作用,使纪律惩戒效应大打折扣。有的对受到纪律惩戒的公务员,没有实施跟踪管理,纪律惩戒和跟踪教育之间相互脱节,未能及时掌握公务员在受惩戒期间的工作、生活、思想动态。个别公务员为此背上了严重的思想包袱,精神萎靡不振,破罐子破摔,严重影响了工作生活和个人前途。还有些单位对犯错误公务员有排挤现象,一旦公务员犯错误,就认为你不可靠,经不起考验,即使改正错误了,也不会再重用你,极大地挫伤了犯错误公务员的工作热情,也违背了纪律惩戒工作的本质。(四)受惩戒人员的合法权益无保障。在纪律惩戒中,受惩戒人员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是目前应着重考虑的问题。一是在立法上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公务员法》和《处分条例》对公务员义务规定的多,应享有的权利规定较少。
汇报人:xjdkctz
20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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