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7年,初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补偿机制、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严格的监管制度、完善的医保支付制度,基本形成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院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03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立医院改革现状,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盟行署及县委、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三年行动计划,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2017年,基本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力争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
二、优化县内医疗资源配置
(一)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锡林郭勒盟区域卫生规划》、《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编制《多伦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重点办好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明确综合医院和中医院的功能定位及建设重点,巩固和保持二级甲等医院标准。确定县人民医院为县内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县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首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中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作用,在急、危、重症、疑难病症治疗上形成服务优势和特色,使之成为带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龙头。(县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列为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明确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严禁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擅自增加床位,严禁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和豪华装修,禁止超标准扩张,医院自行增加的床位数不作为核定人员编制和财政补助的依据。严格控制超越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三、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一)调整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组成,修订管委会章程,建立健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决策中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县卫计局、编办、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二)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配套制度,实行政事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公立医院执行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实行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医院院长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公开招聘或选拔,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明确院长任职资格条件,开展管理干部专业化培训,培训情况作为任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县卫计局、编办、人社局负责)
(三)建立科学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突出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鼓励和支持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的客观公正性。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强化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院长的激励约束,实施院长年薪制和薪金与医院收入脱钩,由财政支付。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公立医院要建立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数量、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的内部分配机制。(县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四)健全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推行总会计师制度,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的核心制度和基本规范,重点管理好病历书写、查房、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手术安全管理和急诊抢救等工作。改善医院服务,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完善收费项目公示和费用查询等制度。提高医患沟通能力,畅通投诉渠道,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鼓励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逐步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法严厉打击“医闹”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县卫计局、财政局、公安局负责)
四、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三所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其中调整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60%,县财政投入不低于30%,医院承担部分不超过10%。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县财政局、卫计局、发改局、人社局负责)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提升体现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调价暂按盟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调整全盟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锡发改费字〔2017〕 4号)执行。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调增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资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上不增加。(县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负责)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内财社〔2014〕1724号),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3〕55号)精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落实对中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对公立医院历史形成的基本建设和购置大型设备负债本息,从医院剥离、逐年化解、公立医院改革后不再出现新的负债。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对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发改局、卫计局负责)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一)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费用。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区、盟相关规定。继续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公立医院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公立医院要重点围绕辅助性、高回扣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加强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的监控,按照规范建立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县卫计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食药工商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加强药品配送管理。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实行基层与公立医院药品捆绑配送,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严格执行采购付款制度,保证按时结算货款。(县卫计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食药工商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对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县卫计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食药工商技术监督局负责)
六、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一)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坚持“以收定支、按量分配、合理补偿”的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改革医保资金的支付方式,实行总额预付制。改革单一按项目收费方式,大力推广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40%以上的医院出院病例数。到2017年,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医保付费制度。(县人社局、卫计局分别负责,财政局参与)
(二)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实施医保资金支付年度总额控制管理的,要以前三年医保资金支付金额为基数,兼顾医院业务、费用等合理增长因素,预算资金总额并提前拨付。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要结合临床路径,根据前三年病种实际费用情况,兼顾费用增长因素,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实行按人头和按床日付费的,要在规范操作方式、加强出入院管理、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支付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县人社局、卫计局分别负责,财政局参与)
(三)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快推进医保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监控,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均次(病种)费用、参保(合)患者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等进行公示,提升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率。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将医疗机构均次(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等级医院评审体系。底,县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要达到50个以上,并逐步扩大病种,细化内容,提高入组率和完成率。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要与绩效考核制度挂钩。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和部门间、地区间的数据共享,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县人社局、卫计局分别负责,财政局参与)
(四)逐步提高保障绩效。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健全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相关政策。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县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分别负责、财政局参与)
七、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一)科学合理增加编制和岗位,为人才引进和培养营造良好环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与工作人员岗位总量控制比例1:1.4的标准,通过合理调剂使用现有编制、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多种形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医院引进高级技术人才、学科带头人和研究生学历医疗技术人才可优先使用空余编制。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5%,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医、药、护、技各岗位。(县编办、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建立公立医院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聘用绿色通道,对于公立医院急需紧缺的医疗、医技专业技术人员,经申请,可按照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招聘结果要公示。放宽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政策。在岗位总数控制下,对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一般医疗、医技人员和护士,由医院按照相关政策实施自主招聘。(县人社局、卫计局、编办负责)
(三)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高公立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在保证不低于先行职级工资(包括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岗位绩效年薪标准,探索推行“院长年薪制”、“医务人员年薪制”、“专家年薪制”和优秀人才奖励等制度。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公立医院在岗人员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县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负责)
(四)完善医务人员评价制度。完善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各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成本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情况,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完善医师医疗服务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优化执业环境,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县卫计局、人社局负责)
八、提升公立医院服务能力
(一)加强公立医院能力建设。依据医疗服务需求、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和《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14〕48号)和《关于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7)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标准化建设。扶持近三年外转率排名前10位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的发展。制定并实施临床重点专科发展规划,以人才、技术,培育临床重点专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在对口支援、人才引进、骨干培养等方面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医务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利用3年左右时间,对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进行轮训。全面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到2020年新进入公立医院的医生须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和特色专科专病建设,促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发挥中医药诊疗服务的特点和优势,有效解决地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县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完善HIS、LIS、PACS、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运营管理和远程医疗等功能,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公立医院电子病历建设力争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全面实现与全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基本公共卫生、新农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纳入城市医院联盟或集团(医联体)的公立医院要在实现会诊、转诊和远程重症监护信息共享,在2017年实现院际间信息系统主要模块信息的互联互通。(县卫计局、发改局、经信局负责)
九、加强上下联动
(一)推动医疗资源集约化配置。依托县医院建立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检查等项目,可探索由中心统一收集标本、集中进行检验、及时反馈结果。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要互认。(县卫计局负责)
(二)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指导和人员培训,在县人民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构建包括医疗联合体在内的各种分工协作模式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引导开展有序竞争。健全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工作机制,实行统一招聘、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培养的人员管理体制,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机构的纵向协作,整体提升基层慢性病诊疗服务能力,提升便民惠民服务。(县卫计局负责)
(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实施基层医生与居民签约服务和患者基层首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健康管理责任团队。对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实施网格化管理,与辖区内的居民签订服务协议,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畅通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的有效途径。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县级公立医院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积极将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向社区延伸,通过在基层医疗机构设立延伸门诊、专家工作室等多种方式,为基层群众就近诊治疾病。围绕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确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主要病种,明确出入院和转诊标准。有效发挥医保报销政策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将支付政策向基层倾斜,对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诊疗的病种,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费用等因素,制定付费标准,实行按病种付费,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对确因病情原因需要上转的患者开具证明,作为办理上级医院入院手续和医保支付的凭证。实施与居民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础上,允许配备和使用城镇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新农合用药目录中常用低价和甲类药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不得低于65%。在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网上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实现与县级医院下转病人用药的合理衔接。2017年全面推开分级诊疗工作。(县卫计局、人社局负责)
十、强化服务监管
(一)强化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增强医疗监管能力,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监管。(县卫计局负责)
(二)强化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抗菌药物用药量靠前的品规及处方医生进行公示,运用处方负面清单、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县卫计局负责)
(三)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控制,重点监控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医疗总费用、收支结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意见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医用耗材等占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负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县卫计局、人社局负责)
(四)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学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县卫计局负责)
十一、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组织、宣传、卫生计生、财政、发改、人社、编办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确定主管领导、责任股室和联系人,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调。编制部门要落实好公立医院编制政策,科学合理分配使用人员编制;发改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的定价审核工作,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服务收费更加规范,价格结构更加合理;卫生计生部门作为改革的主力军,要加强公立医院管理,充分调动医务人员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医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财务部门要强化政府补偿投入,确保改革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人社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各部门要协力加强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考核以及督导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各项改革任务有效落实。
(三)强化财政保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行署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并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投入方式,财政经费补助与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挂钩。要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和补偿机制,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四)落实公立医院责任。公立医院是改革的参与者、执行者、推动者,要自觉强化全局意识和改革意识,把握形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投身改革,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全力实现改革预期目标。要端正办医方向,坚持功能定位,加强内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为医保、价格、投入、人事等改革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快地享受到政府推进医改的成果。
(五)加强督导考核。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定期组织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进展进行考核评估,适时通报,总结改革经验。
(六)做好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改革成效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开展政策培训,提升各级干部和医院管理者的政策水平和执行力,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充分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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