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八条关心青职工的利益,为青职工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职工的意愿,维护青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各类正当有益的青社团活动,建立青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活动阵地,开展适合青特点的丰富多采的文体等活动,促进青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指导和帮助青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提倡“勤俭节约,婚事简办”,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九条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团员管理,提高团员意识,实行目标管理,使厂青团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系统化、科学化、目标化。
(二)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员每月政治学习和活动时间不得少于小时,青不得少于小时。积极开展“合格团委和合格团支部”的双合格争先创优活动。
(三)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干部,厂属各团总支、支部书记,每不少于一周时间的脱产培训,其它团支委每不少于天脱产培训。
(四)按新团发[]号文件,按时按比例交纳团费。
(五)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的队伍,发挥党的后备军作用,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青加入中国产党。
二章工作职权
十条公司团委有下列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是党员且适宜的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列席同级党委有关的会议;不是党员的,有关部门应通过适当的途径使其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
(二)企业团委书记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带领青职工积极贯彻实施。对基层团支部的团干部的奖惩、任免及使用,有考核和参加意见的权力。
(三)公司团委书记参加企业教育委员会,调资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奖金评定委员会,分房委员会和体协会等工作。
十一条基层团支部有下列参与权。
(一)团支部书记可列席参加党支部有关会议。
(二)基层团支部书记参加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小组和职工代表小组工作,参加与基层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带领青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三)基层团支部书记参加本单位调资领导小组,参与奖金评定,先进评审等工作。
十二条公司团委有下列决定权。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各时期的中心任务,布置团的工作,开展适合青特点的独立活动。
(二)基层团总支、团支部的建立和撤销,由团委决定,基层团总支、团支部领导班子,由基层党支部审批,报公司团委批准,方可行使职权。
(三)公司团委有对团员处分的审批权。
(四)公司团委有表彰团内先进集体、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力。
(五)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十三条公司团委有下列考核权。
(一)团委每月对基层团总支、团支部的工作考核一次,并将考核情况反馈所在单位党支部。
(二)受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委托,考核基层党支部和行政领导重视青工作,关心青成长的情况。并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