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本规定依照集团公司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交纳团费的目和意义: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
、收缴团费的标准:
()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标准执行:月工资岗位技能与效益工资之和,在元以上者,交纳的比例是%;元以下者(含元),交纳的比例是.%。
()待岗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每月每人元。
()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保留团籍的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收缴团费的办法:
()团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由团支部书记每季度一个月收取团费,半一次性上交公司团委,时间为每的七月中旬和次的一月中旬之前。
()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
、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集团公司团委外,主要用于返回团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团委专项使用。
()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奖励和订阅资料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做它用。
()团委将对团费严格管理、建立账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关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