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十条为了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健全财务核算资料,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及其他资产的销售、收发、领、退、转移、盘盈和毁损等原始记录必须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来签署、传递、汇集、反馈。
十一条为确保资金的安全,货币资金的收付凭证必须合法,手续完备,由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稽核后方可办理收支手续。
十二条公司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在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十三条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经济活动分析。依据财务报表及其他方面提供的资料,对资产的变动,资金的运用,利润的实现,生产成本的变动等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评价。按月编写会计报表编报说明及财务分析。
四章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十四条总体原则
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所属各独立核算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四、公司领导负责本单位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制度,保障会计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十五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五、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和公司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研究确定。
六、公司会计人员由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精神统一调配。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会计电算化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七、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八、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九、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资料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十、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十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十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十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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