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廉政建设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法官法》,坚持从严治院,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审判职能,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廉政建设中应当坚持高标准来要求,只有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才能保证严格依法办案。
二、坚决遵守法院干警职业道德和八个不准。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不准主观臆断,不准徇私枉法,不准贪赃枉法,不准请吃受礼,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经商牟利,不准欺压群众,不准泄露机密。
三、禁止接受他人说情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准利用职权,卡压当事人,对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必须自动回避。
四、不准为当事人聘请代理人和辩护人;不准为律师介绍诉讼人或辩护人;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当事人亲属的宴请;不准接受邀请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五、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为亲朋经商招揽业务,不得搞二职业或参股办企业;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低价购买商品或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不得进行股票买卖;不得委托当事人无偿或低价为自己提供服务;不得到当事人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在为企业服务中收受“好处费”、“介绍费”等。
六、严禁参与赌博、嫖娼活动。
七、不得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准私自挪用诉讼费用。
八、绝对禁止法院干警接受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九、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的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推诿的官老爷态度。
十、绝对禁止法院干警骂人、打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