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四十八条 公司代理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在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四十九条 公司需要待摊的费用,由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 五十条 公司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和费用: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五十一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五十二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以季(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五十三条 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
(一)保费收入。指公司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及储金折算利息。
储金折算利息是指在会计期末,按本期储金平均余额和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分保费收入。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分保合同条款规定向分出分保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三)追偿款收入是指公司对因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 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公司在保险业务合同签订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保费收入的实现。
保险合同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
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应按储金面值和国家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出的当期利息收入按期确认保费收入;
长期人身险业务在实际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按分保合同确认保费收入。 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保户利差支出+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支出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所属院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投资收益包括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购买国债及金融债券等产生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