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他人突发疾病,你敢不敢施以援手?在现场紧急施救过程中,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会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称为沪版“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中明确,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紧急救护予以免责
据了解,鼓励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立法,即通常认为的“好人法”立法,涉及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依据国家《侵权责任法》来确定。“但考虑到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可以为专业人员的后续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和健康赢得宝贵时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地方立法应当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这一救护行为。
“参阅国内外相关立法,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关急救规范施救。”丁伟说,为此立法明确,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吴凡认为,“目前遇到有急救的情况,老百姓徘徊在救与不救的当口上,此次立法能够明确紧急救护予以免责,非常不容易,也是本次立法当中一个很大的亮点。”
但也有委员表示忧虑,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沈志先说,按照草案规定,就是必须要具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并且是按照急救操作规范来实行救护,他的紧急救护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难以解除愿意做好人的市民的后顾之忧。”沈志先认为,是否改成“市民善意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再加一句“由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交接时间需要论证
不少常委会委员注意到,二审稿删去了“对急危重患者,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
据丁伟介绍,之前有些委员、部分医护人员和有的单位提出,目前,医疗机构有限的急诊资源与患者日益增长的急诊需求之间矛盾突出,医患关系没有明显改善,10分钟内完成交接这一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还缺乏相应的实施基础和条件。建议逐步制定和完善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衔接的制度性规范,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该项工作。所以删去了原草案中“对急危重患者,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
可是,这个条款是留是删,引起了会场内委员们的争议。
“10分钟是针对急危重患者的,而不是一般的患者。而且我们这个法条给救护车的布点做了强制的规定,给车辆的配置做了强制的规定,给人员的待遇做了强制的规定,给提升车辆的信息化水平做了强制的规定。也就是说,把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为什么最后的交接这10分钟又抹去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张辰说。
“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10分钟的规定’是否能在实践中做到。”参加审议的市人大代表吴坚认为,这不是讨论10分钟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多长时间是合理、可操作的问题。“我征求了身边很多老百姓的意见,他们跟我讲一条,中国人有一句话‘人命关天’,‘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吴坚认为,问题的争论焦点不在于10分钟要不要删去,而是要对10分钟的时间进行论证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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