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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条例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2 17:35:48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游客跟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住五星级宾馆,结果却安排住了四星级宾馆,或是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上当,旅行社都要先行赔偿旅游者;旅行社使用不合规的车辆,最少罚款2万元;网络旅游经营者,网站主页应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明确支付方式、风险提示……新修订的《河北省旅游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4日,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召开贯彻实施《河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新闻发布会,其中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成为该《条例》的重中之重。

1、修订版《条例》更关注游客满意度

“此次修订的《条例》距离原《条例》已有十多年时间,而河北旅游业的发展规模、业态、结构、方式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修订的《条例》是促进我省旅游业改革发展、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需要。”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法规处处长王考表示。

“当前,我省正处在从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转变跨越的关键阶段,加快发展、加速转型的任务十分艰巨。”王考说,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短板,比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景区或景区周边环境脏乱差,个别地区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游客“挨坑被宰”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旅游发展水平的提升。同时,群众的旅游需求、出行愿望日渐增强,对旅游品质的要求日渐提升,使得近些年旅游成为社会日常生活的热点话题。

“坚持问题导向、补足短板,解决景区流量控制问题、景区门票价格问题、强迫购物问题、低价团等问题,在这次《条例》修订中,都给予了特别关注和强化,并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王考说,近年来,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经营不规范,不仅破坏了当地旅游发展,更抹黑了地方形象。所以大力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成为《条例》重中之重。

2、在约定购物点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

《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有关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如旅行社安排住宿,因住宿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旅行社安排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旅行社安排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安排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等这些原因,旅行社都应先行赔付,以上经协商可当场处理的除外。

为保证旅游过程中游客人身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并对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处罚条款。针对景区门票价格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了处罚条款。

3、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

“近年来,随着大众旅游的发展,高速增长的旅游需求对旅游交通、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旅游交通建设滞后,景区服务设施缺失、陈旧、破败,成为影响游客旅游体验、制约我省旅游发展的重要因素。”王考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有多个条目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详细规定,我省将构建“快旅慢游”服务体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入高考知识网道。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线路、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把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通往4A级以上景区的公路应当逐步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完善道路标志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范围,统一规范设置。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地、休闲步行街区等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完善老年旅游服务设施,逐步实现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4、从只关注经济到更重视生态价值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的内涵有了极大的扩展和延伸。从小旅游到大旅游,从单一关注经济效益到更加注重旅游的社会、生态价值,使河北旅游定位更加丰富清晰,管理更加科学有力。丰富旅游的内涵,对于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促进新业态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条例》对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思想也作了重要革新。

如《条例》第三条规定:发展旅游业应当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坚持与历史文化传承、脱贫致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发展和山区综合开发相结合,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柱产业。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据了解,这些规定的出台,使旅游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更加清晰丰富,更加注重发挥旅游业综合效益,有助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正确认识旅游业的地位与作用,集中力量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