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后勤改革,根据《价格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主要采用银行贷款、学校自筹资金、引进社会资金等修建的学生公寓。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学生承受能力,综合考虑成本,核定不同类型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各类型学生公寓住宿费最高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学生公寓建设坚持“实用、安全、够用、耐用”的原则,严禁以建设高档学生公寓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学生公寓住宿费已含学生公寓管理费(保卫、环境及公用面积卫生、公寓维修等费用)和定额供应的水电费。学生公寓的水电供应定额:每生每月3吨水、5度电。超出定额供应部分的水电费,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按照学生自愿、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学生公寓内所发生的超定额水电费、电话费、上网费、洗涤费等,由学生自行负担;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以学生自主采购为主,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第五条住宿费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六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规定计退住宿费。住宿费计退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Pide;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七条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具体各类型住宿费标准,由各高等学校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自行确定,同时按管理权限报告同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住宿费收取须按规定纳入校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费收入必须按照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不同类别(普通学生宿舍、学生公寓)、不同类型、住宿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文号、投诉电话12358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住宿费标准。
第十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每年须从住宿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免、补、减”,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问题。
第十一条高等职业院校的中职层次学生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以及资金来源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公办普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由学校参照本办法、在不超过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最高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的85%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自行核定,同时按管理权限报告同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对学校擅自提高住宿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实行公示制度、不使用财政票据、不按规定缴入财政、不按定额供应水电、未以正式文件形式核定住宿费标准、中职学生学生公寓住宿费未按规定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二○一六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价费〔2002〕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最高标准表
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最高标准表
类型 | 房间内基本设施 | 人均最低建筑面积(?) | 最高收费标准(元/每生每学年) | 备注 |
1-2人间 | 板式组合家具(带床、衣柜、电脑桌、物品柜、书架等)、自修椅、网络终端、脸盆架、蚊帐架、电风扇、卫生间、独立盥洗间、电源插座、照明灯具、独立电表 | 8 | 1400 | (博士、硕士生) |
4人间 | 板式组合家具(带床、衣柜、电脑桌、物品柜、书架等)、自修椅、网络终端、脸盆架、蚊帐架、卫生间、盥洗间、电源插座、照明灯具、独立电表 | 6 | 1200 | |
6人间 | 床、桌、椅、物品柜、网络终端、脸盆架、蚊帐架、卫生间、盥洗间、电源插座、照明灯具、独立电表 | 5 | 1100 | |
8人间 | 床、桌、椅、物品柜、网络终端、脸盆架、蚊帐架、卫生间、盥洗间、电源插座、照明灯具、独立电表 | 4 | 900 | |
9-10 人间 | 床、桌、椅、物品柜、网络终端、脸盆架、蚊帐架、卫生间、盥洗间、电源插座、照明灯具、独立电表 | 3 | 600 |
备注:
1、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以上最低标准的,每减少一平方,住宿费标准相对应降低10%。
2、遵义医学院珠海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在不高于广东省同类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内,由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自行核定,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3、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仍按:高等学校300元、中等职业学校20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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