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为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事业优先发展,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1、保障城市公交路权优先
禁占公交专用道,站点30米内其他车辆禁停
【原文】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设施建设、用地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出行。
【解读】
城市公交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对于解决百姓出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共汽车专用道以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道的监控管理,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行驶,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路权优先。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志等设施;不得摆摊设点、堆积物品,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其他车辆不得停靠。若违反规定,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或者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2、科学编制城市公交规划
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
【原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解读】
城市公交规划布局是优化公交网及站点位置的基础。为保证公交线网布局及站点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方便群众出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规定,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条例》还要求,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设施和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设施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3、维护城市公交市场秩序
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提高驾驶员准入门槛
【原文】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解读】
城市公交属于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保障乘客享受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要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相关技术标准,性能和设施安全、完好,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监控功能的设施。《条例》还明确,禁止以有偿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公交车驾驶员素质关系到群众出行安全,明确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利于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条例》因此规定,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规范城市公交运营管理
调整时间班次提前公告,票价依法举行听证
【原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运营协议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信息。
确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站点、时间的,建设单位、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运营方案,并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因道路、桥梁除险加固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根据《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条例》还规定了免收5类乘客的乘车费用。
5、保障城市公交安全运行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原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解读】
城市公交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且具有点多、线长、环境相对封闭、人员高度密集等特点,必须加强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交经营企业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稳定的服务,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遇到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6、营造文明安全乘车环境
驾乘人员应规范服务,乘客要遵守乘坐规则
【原文】
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
【解读】
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有关优惠或者免费乘车的规定;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情况;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其他服务规范。
若违反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或者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者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条例》同时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公交乘坐规则,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其中包括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宠物乘车等。乘客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其乘车;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或者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交优先百姓出行更便捷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初步统计全省共有城市公交企业113家、从业人员约3.73万人,在营车辆总数超1.8万台、年客运量达到24.75亿人次。
与此同时,发展不足仍是我省城市公交面临的主要问题。我省城市公交运营车辆数、公交专用道长度、公交一卡通客户数等公交发展指标相对比较滞后。一些地方城市公交规划制定不完善,场站设施建设滞后,线路设置不合理;公交企业普遍亏损比较严重,经营比较困难,且缺乏制度化的政府补贴机制;公交驾驶员由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流失情况也较为普遍。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提升城市公交供给能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全国人大尚未制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方面法律的情况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总结我省实际工作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在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路权保障、用地安排、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通过立法进行了规范和引导,进一步加快落实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立法规范仅是步入快车道的第一步。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不可能单兵突进,始终会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作为一项与百姓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工程,只有政府部门主观重视,客观上财政保障,辅以现代化智能化建设手段,城市公共交通才能步入发展快车道,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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