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呈现多个创新点:
《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虽然条文不多,但涵盖了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对志愿服务的激励和保障、有关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与其他17个省市的志愿服务立法相比较,我省的《条例》内容更丰富,更具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都比较强,呈现出多个亮点。
1.志愿服务涵盖所有年龄段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的计划,条例的名称应该为《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但事实上,志愿服务不仅仅停留于青年志愿上,随着志愿服务的深入、普及,已有越来越多年龄层次的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如果把立法调整范围从青年志愿服务扩大到所有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将更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更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也更有利于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和支持。最终,省人大将条例名称从《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更名为《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这就为所有人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帮助未登记组织解决“户口”问题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这是对浙江志愿服务组织的概念界定。浙江自开展志愿服务以来,各类组织发展迅猛,形式多样,种类繁多。通过界定志愿服务组织这个概念,可实现既规范工作,又促进发展的双重效果。
这一概念界定通过“依法登记注册”这一条件限定,有利于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它们的工作;而规定“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又为那些在现行条件下未能依法登记注册的有关组织,开辟了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只要成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就可以纳入条例统一调整规范,同时也不影响这些组织在条件成熟时依法登记成为独立社团法人。
3.志愿者有了“娘家”
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益活动,已不局限于某个行业、某个领域,当前志愿服务工作已经远远超越了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范围,因此亟需有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来指导、协调浙江志愿服务工作。
同时,《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市、县(市、区)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在立法的推动下,今年9月份,由省委省政府领导牵头,宣传、政法、共青团、关工委、民政、教育、公安、工商、财政、人事等单位和部门共同组成了浙江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浙江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团省委。
4.三层阶梯组成工作体系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的主要工作机构,也是志愿服务重要的协调、管理和组织部门,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对此,《条例》第八条规定:“省、市、县(市、区)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这样就进一步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组织三者的工作架构关系,确定了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为指导协调、志愿者协会主干、其他志愿服务组织为重要力量的志愿服务工作体系。
5.保障激励机制进一步明确
为促进志愿服务这项社会公益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条例也规定一些相配套的保障激励机制。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鼓励组织、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等等,这些规定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持,必将大力促进志愿服务的深入开展。
6.保险和书面协议成服务各方最大保障
书面协议志愿服务活动契约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此前对权利义务不够明晰,造成志愿者权利义务不对等,志愿服务对象以及志愿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志愿者收取志愿服务对象报酬等各种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志愿服务带来了负面影响,也给维护保障志愿服务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条例以签订志愿服务协议这种形式,来明确志愿服务各方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志愿服务各方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第十九条还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卫生保障。”
7.未经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亦受法律保护
虽然条例主要调整规范是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对于社会各个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未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自愿、无偿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条例亦作了规定。因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未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个人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可以与受助者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阅读延伸:出台经过
2001年以来,团省委连续多年向省人大提出省级志愿服务立法建议。
2006年12月,《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07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2006年年底,团省委成立由分管书记牵头的条例草稿起草小组。并于2007年3月形成条例草稿。条例草稿形成后,在省人大内司委的具体指导下,团省委与省人大内司委共同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于7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由省人大内司委印发全省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起草小组先后到宁夏、青海和本省杭州、宁波、温州等地调研,并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2007年8月31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审议。
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
11月初形成草案修改稿。
11月6日,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
11月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审议,并于11月23日表决通过《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8年3月5日,《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在“学雷锋日”正式施行,并把学“雷锋日”改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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