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要点最新解读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
十八大以来,*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辛鸣说。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关专家最后指出,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阅读延伸:王岐山“淡出”40多天后喊话释放重磅信号:问责条例
最近这一个多月,王岐山都没怎么在媒体上露面,他干啥去了?翻检公开报道,上一次他出现在公众视野里,是4月24号,王岐山召开了中纪委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培训班。
昨天,中纪委网站发文披露,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这两次会议的主题则是同一个:“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对问责是动真格的”!王岐山在座谈会上如是强调。
这个问责条例是怎么一回事?王岐山最新喊话又释放出什么信号?
时隔近半年,王岐山首次就问责条例的制定召开座谈会
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这是自去年10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部署。
时隔近半年,中纪委书记王岐山首次就党内问责条例的制定召开座谈会,这也意味着这一部署有了新的进展。
问责条例是怎么一回事?
顾名思义,问责条例,就是为了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
在之前,能与这一条例重要性相媲美的,应该就是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了。
首先是名字上的对比。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一样,问责条例之前的冠名,也是“中国共产党”。也就是说,这一条例面向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包括普通党员,也包括党员干部。
更重要的是在制定流程上的对比。从王岐山以往的行程看,制定这样重要的、基础性的党内法规时,他一般都会多方调研,召开座谈会也是“标配”。比如在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他就曾在3月-9月的半年时间里,先后到河南、浙江、陕西、福建调研并主持座谈会,就这两项制度的修订听取意见和建议。从这一点看,这一次王岐山在北京、辽宁召开座谈会,也是一种“循例”。
图片来源:学思浅语
我们都已经很熟悉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前者,八句话、几百字,给党员立起了高标准,告诉党员应该朝着什么境界修炼;后者,用六种纪律给划出底线,告诉全体党员,这些纪律只要犯了就会被党纪处分。
而此次准备制定的问责条例,就是处于二者中间的领域。
为什么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
王岐山在日前的座谈中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制定条例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的过程,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告诫和警示全党:*对问责是动真格的
在日前的座谈中,王岐山指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今年4月,中纪委机关报还曾刊文批评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文章指出,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把自个儿当旁观者,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王岐山表示,发现问题就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就是治本。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对问责动真格,各级党组织该怎么办?
王岐山指出,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向以*同志为*的*的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四个意识”:即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1月29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加强党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只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使我们党更加团结统一、坚强有力,始终成为*的坚强领导核心。
问责条例怎么制定?
党内问责条例该怎么制定?王岐山在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谈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聚焦”。王岐山指出,制定问责条例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
其次要抓“关键”。王岐山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王岐山同时也提醒,制度创新要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不能贪大求全,否则就突出不了重点,把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淹没在大量文字之中。要抓住现阶段的主要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
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只是开始,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还的看执行。对此,王岐山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
具体怎么干?王岐山表示,要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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