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28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评论员文章,称这份中央文件“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并继续指出“是党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重大宣示、庄严承诺。”这是中央首次出台的关于产权保护意见,是对产权保护制度所做的顶层设计。以下是小编搜集的深入解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一起来看看吧。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意见》提出,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当前,于产权制度的掣肘处着力,对完善*、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相当于给出一颗“定心丸”,引导全社会稳定预期、增强信心;更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自我奋斗、诚实劳动,用合法经营创造的财富,都将得到认可与保障。抓好《意见》的落实,使改革蓝图化作现实,这可以让中国的未来拥有更多确定性。
近日,我们国家的产权保护迎来一座里程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公布。作为我国首个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意见》为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出了全面部署。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热点的背后往往是社会的痛点。此番《意见》引发强烈社会关注,很大程度在于其顺应了时代潮流、呼应了社会期盼。透过《意见》,民营企业家可以看到“底气”,“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得以申明,“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得以明确;政府部门可以看到“责任”,今后再玩“新官不理旧账”,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等套路或将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普通百姓可以看到“希望”,房子70年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遭遇强征强拆了怎么赔,心头所急即将有法可依……可以说,舆论普遍关注的主要产权问题,几乎都得到了系统而明确的回答。
完善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无异于一场“及时雨”。而置身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其意义显然远不止于此。产权制度是*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生动证明,财产权制度可以极大地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有助于经济发展活力的迸发。当前,我国产权保护状况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于产权制度的掣肘处着力,对完善*、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和相关制度安排的基础。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靠政府主导大规模投资拉动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不可持续,集约化发展成为社会共识。倡导科技创新,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运用“互联网+”改造传统产业,方方面面所涉工程艰巨而繁复。顺利推进转型,离不开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广大企业家、创新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这些,都离不开对产权的依法保护。一段时间以来,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民营企业家心里打鼓,担心产权保护的漏洞会影响企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相当于给出一颗“定心丸”,引导全社会稳定预期、增强信心。
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在助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将提升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当年,“效率优先”的策略性选择,推动中国经济以每年两位数的高速增长。今天,“站起来”的中国有了“富起来”的依托,人们对产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有人自嘲“我奋斗了18年,才能和你一起喝咖啡”,有人感慨“干事创业频繁遭遇玻璃天花板”,也有人担忧“刚还完房贷又要续费怎么办”,等等。老百姓的钱袋子鼓起来不容易,怕的就是缺乏制度撑腰,导致一朝被掏空。完善产权制度更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自我奋斗、诚实劳动,用合法经营创造的财富,都将得到认可与保障。人们的财产财富安全感得以夯实,有利于形成一种向上导向:明天会更好,只要你努力。
“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这不仅是要给老百姓一个交代,也是给产权一个稳定的未来,从而给发展注入信心、增添动力。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意见》的落实,使改革蓝图化作现实,这可以让中国的未来拥有更多确定性。
这次中央的《意见》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而且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这确实有些不同寻常。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文件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涉及的诸多内容,比如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的问题,比如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等,既和拥有亿万财富的企业家有关,也与普通的工薪阶层有关。
新华社评论指出,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意见》为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而在我看来,该文件最重要之处,在于承认了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这一现实,提出要坚持平等原则,公私财产保护须一视同仁。
产权作为一个经济和法律概念,它最主要的意义即所谓财产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财产权。而关于财产及财产保护,现行宪法有两条专门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上述条文的具体规定看,虽然原则上说公私财产都受国家保护,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使用了“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措辞,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使用的则是“不受侵犯”这样的措辞,两者的重要性似乎又有明显不同。这是否就是近些年来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之一呢?而这次中央的《意见》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而且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这确实有些不同寻常。
这些年来,不断有学者和民间舆论主张,宪法应该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体现公民所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具备同等法律地位这一原则。此主张提出的背景虽然不难理解,但是“神圣”这个多少具备一点宗教色彩的语词,严格说来并无法理意义。法国大革命后,“神圣”二字进入法律文书,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即为了应对不受限制的神授君权;但此后西方各国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再提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当然它们所说的财产权,既包含私人财产,也包含公共财产。
从法理的角度说,财产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私权。不管是社会化的财产还是私有财产,相对于公共利益而言,都不是神圣、绝对的,都不能超越自然权利和社会公益。因此,主张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并不合乎现代国家治理原则。与其这样,还不如建议将中央的最新精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公私财产保护须一视同仁??体现在宪法中。
法律是一回事,司法实践是另一回事。良好的立法意图并不必然能完全转化到行政和司法当中。这就要求加快国家的法治建设,坚持独立审判原则。当一家民营经济实体跟具备所在地政府背景的公有制经济实体发生权益冲突时,假如司法不能摆脱行政干预和影响,那么前者如何获得公正公平对待,还真是个问题。实践中这样的事例更是俯拾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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