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资是员工的劳动报酬,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包括高温津贴,井下补贴等等。工资津贴通常在特殊岗位体现的比较明显,比如炼酒厂、高危作业行业等。那么,员工提前离职公司要支付年终奖吗?下面和小编一起去看看~
员工提前离职公司需否支付年终奖
【案情回顾】
梁先生于2010年11月15日入职广州市某甲服装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14日,约定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底薪为3500元。合同同时约定,每年最后一个月梁先生可以根据工作业绩享受不低于3000元的年终奖。9月26日,梁先生因家庭原因离职。1月,梁先生知道甲公司发放的年终奖后,要求甲公司向自己发放年终奖。甲公司认为,年终奖属于公司内部自主管理范畴,公司可以根据业绩来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且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只有在发放年终奖时仍然在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梁先生已经离职,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所以拒绝了梁先生的要求。双方协商不了,梁先生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冯靖灵律师,冯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梁先生工提前离职,甲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支付年终奖呢?如应支付,是按什么标准支付?
冯律师分析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年终奖作出规定。年终奖应属于公司的福利待遇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年终奖。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为了感激对公司有贡献的员工或者为了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等等,都会将年终奖写入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绩效优良、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年终奖,但是公司在制定年终奖的时候却忽视了给年终奖一个清楚的定义和一套完备的发放条件。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双方的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员工提前离职,尚未到发放奖金之时,公司是否发放该员工年终奖,以及发放多少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甲公司应当按照梁先生的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所以梁先生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
冯律师还指出,为了鼓励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调动员工下一年度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年终奖应有的功能,公司在设定年终奖的时候,应当对年终奖的定义、支付人员范围和支付条件等进行明确。另外,每个公司在经营的时候,不单单只有年终奖,有的还有其他奖励,如绩效奖、全勤奖等等,所以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奖金进行分类,针对不同性质的奖励而设定不同名称和定义的奖励,然后再分别确定具体的发放办法。这样,即给予了所有员工同等的机会,同时对员工也可以起到激励作用。
工作两个月辞职也应有年终奖:
员工状告公司成功讨回应得工资
从宝安一家自动化设备公司离职的谢先生认为,虽然2006年自己只干了两个月的活,但是公司也应支付其相应的年终奖。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宝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谢先生2006年1月份和2月份年终奖共600元。
离职员工索要两个月年终奖
2005年8月31日,谢先生来到宝安一家自动化设备公司担任外贸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5年11月23日到2006年11月23日。2006年2月15日到23日,谢先生被派往法国出差,回国后他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他认为,自己入职以来工作一直很尽力,但是仍然没有任何建树和突破,与公司领导的期望有较大差距,另外,公司的管理理念和文化氛围、待遇水平和他自己的期望有一定差距。次日,谢先生离开该公司。
因谢先生离职时,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没有发放其2006年2月份的工资。谢先生和该公司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某公司要求谢先生支付其提前离开岗位的赔偿金3000元、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9000元、培训等相关费用1万元;而谢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欠发的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2006年1月份和2月份的年终奖共600元、伙食费和出差的费用1738元。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应支付谢先生工资3360元、两个月的年终奖金共600元、离职前三个月的伙食费540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公司应支付相应年终奖
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对裁决不服,遂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年终奖的发放是不确定的,不一定每年都要发放,何况谢先生离职是该年度还没有结束,没有到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因此,该公司不应支付其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终奖。谢先生则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发放其两个月的年终奖。
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年终奖计发参照上年标准
谢先生2005年在该公司工作了4个月,年终得到1200元年终奖,这说明该公司有计发年终奖的管理。虽然该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计发年终奖的具体条件,但也没有提供谢先生不符合计发2006年年终奖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计发谢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终奖,具体数额可参照上一年度的发放标准,即每月300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应支付谢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年终奖600元,以及2006年2月份的工资3360元。此外,因谢先生要求伙食费的证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无须支付谢先生的伙食费540元。
不按时发年终奖属于违法吗?
按时发放年终奖是个法律问题
每到岁末年初,陆续有异乡民工就劳动报酬等事,到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有劳动者反映,他得到所在企业的通知,年终奖要到春节上班后再发放。企业给出的理由是,奖金是福利,不是工资,什么时候发,企业主可以自行决定。据了解,一些企业甚至把迟发奖金当作留住员工的办法。
所谓年终奖,顾名思义是企业为奖励员工在一年中所付出的劳动,于年末之际发放的奖励工资,它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肯定和鼓励。通常情况下,年终奖对许多劳动者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有不少劳动者甚至把年终奖当作返乡路费,或孝敬父母亲的赡养费、用于孩子新年度的学习费用。企业如果不按时向员工发放年终奖,推迟到年后,甚至更长时间,哪还叫什么年终奖?
确实,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企业面临着包括招工难等实际困难,但企业要留住员工,用推迟放发年终奖的办法,则是不明智的。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拿年终奖作为留住员工的“押金”,它表现出的是对员工的不信任、不尊重、不友善。企业拖延职工的年终奖,只会冷了员工的心,加速员工流失,最终事与愿违。企业只有与员工心贴心,尊重员工各项权利,理解员工的心情,才能留住员工。
必须指出,一些企业延迟向员工发放年终奖,还可能涉嫌违法。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年终奖是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它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受法律保护。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或考虑,有意推迟发放年终奖,等于变相推迟发放员工工资,无异于欠薪,属于劳动法规规定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并督查企业拖欠劳动者年终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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